本报讯 22岁的姚某到医院生孩子,在做剖腹产手术时被切除子宫。日前,渝北区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姚某1万元精神损失费。
渝北区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8月29日,姚某怀孕足月后,到渝北一家医院生产。
然而,手术之后,姚某的子宫出血不止。保守治疗无效后,为挽救她的生命,医生对其实施了子宫次全切除术。姚某住院治疗一个月,花去医疗费8000余元。后经鉴定,姚某的伤残程度为九级。
姚某认为,自己的子宫被切除,导致自己不能再次生育,而这主要是医院的过错。为此,她向渝北区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费用。而医院表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没有过错,导致姚某子宫次全切除是由其自身原因造成的。
案件审理中,医院要求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经鉴定,医院在对姚某的治疗中存在未按常规进行麻醉记录的过错,不能排除院方对姚某的治疗中麻醉过高和过深,是引起产后出血、导致子宫次全切除的直接原因。同时,鉴定结论也排除了姚某产后子宫收缩乏力出血的自身因素。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医疗过错鉴定表明,医院应对姚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为子宫次全切除必将给姚某的生理和心理造成精神损害,她理应获得精神赔偿抚慰金。由于姚某已生下一个健康的女儿,最终法院判决医院赔偿1万元精神抚慰金。再加上医疗费等其他费用,姚某一共获得了3万余元赔偿。记者易守华实习生 任雪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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