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标准提高
《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今起实施
晶报讯(记者欧东勇通讯员傅伦为)从今天开始,《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办法》提高了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办法》规定了以货币补偿为主的原则。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提供补偿货币和安置补助费用,保障被拆迁人的财产权益,使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能够在同档次地段购买到不低于被拆迁房屋标准和条件的住宅房屋。特别照顾特困户
《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属于生活特殊困难人员(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本市户籍居民),其被拆迁住宅房屋每户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在本市内有其它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按家庭人口2人以下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3人以上建筑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的标准,由拆迁人提供成套住宅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规定面积以内部分不结算差价,超出部分按建筑成本结算差价;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规定面积的商品房交易均价给予补偿。新违建一律不补偿
市国土房产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拆迁纳入原农村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范围的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房屋,符合“两规”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处理条件,并已确认产权的,符合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标准与人口资格标准的住宅,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480平方米的部分,按“拆一补一”原则进行产权调换或者给予商品房交易均价的货币补偿;超过48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对于480平方米以外的住宅和生产经营性房屋,也是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办法》或市政府另有规定给予产权调换的除外。
该负责人强调,对于2004年10月28日后的违法建筑,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拆除、没收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期限届满前搬迁有奖《办法》规定,被拆迁人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政府投资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拆迁人可以在与其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偿金额的3%以内给予奖励。《办法》的一个亮点是,规定“因拆迁生产经营性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或者因拆迁施工围档、临时占地对拆迁范围外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该负责人说,这一条原则性的规定非常人性化,国内其它城市还没有类似规定。目前,我市正在制定该条款的实施细则。非公项目拆迁参照实施
《办法》规定,“因拆迁生产经营性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或者因拆迁施工围档、临时占地对拆迁范围外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办法》还规定,非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内容及标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如房地产开发商实施的商品房项目,城中村(旧村)改造引起的拆迁,都可参照《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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