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我国现有的旅游法规,只是针对旅行社等经营性质单位和公司,而对非营利性组织和社团却没有约束力。因此,一些户外旅游组织者便钻了法律的空子。
户外探险事故频发,凸显出户外探险安全保障机制的缺失。
户外探险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参加专业的户外探险咨询服务公司组织的户外探险活动,另一种是多人自发组织的户外探险活动。
记者从长沙的一些户外运动俱乐部了解到,大多户外探险公司都与参与活动者签订严格的旅行合同,即使发生意外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获得法律救济,减少损失。而采取自助户外探险在目前还需慎重,一旦遇到险情,人身安全难以得到保障,事后也无法得到法律救济。
“目前我国没有探险运动的制度和法律规定,其中最根本的制度漏洞又在于没有一个责任认定机制,一旦发生意外,没有人需要承担任何法律上和经济上的责任。事后责任追究的缺失,造成探险活动事前的轻率化和盲目化,甚至促进了探险活动开展的迅速扩大化。”省社科院社会学法学所所长方向新说。
专家认为,当务之急是政府部门要制定自助游、结伴游、自驾游等非常规旅游的法规,法规要明确出现问题后谁来救助、谁的责任、通讯报告、医疗的快速反应等,还要包括旅游者本身的责任。
目前在我国,户外旅游的游客一旦出现问题,很难找到具体的部门来管,一般都是报警,由政府负责救援。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总干事顾二熊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发达国家除政府的救援公司外,同时也有民间的救援公司。而我国旅游行业不够规范,一直没有紧急救援的机制。“政府本应加强的是对重大自然、人为灾害的紧急救援工作,民间日常、少量、个体的灾害,则应依靠社会力量来完成救援。”
更让人担心的是,紧急救援险和与之相类似的保险险种,在我国也是空白。保险公司无一例外地对一些高风险的运动项目说“不”。长沙一家保险公司的经理周先生告诉记者,旅行社组织的攀岩、探险性漂流、潜水、冲浪等高风险活动,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因为这些都不属于普通人身意外保险的责任范围。
去年广西一名驴友结伴出行时不幸身亡,领队以及队员被判赔偿。对于之前的“中国户外活动第一案”,律师界认为,我国并不是判例法的国家,这次夏子遇难的具体情况与广西驴友情况有不同之处,广西判赔案对这次事件不会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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