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京3月15日电(记者姜涛)根据日前出台的《扬州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在出现五类错误行为时,江苏省扬州市将对市政府组成部门、政府派出机关,法定授权或经依法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主要负责人追究行政责任。
官员被问责的五类行为是: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违反规定进行决策,发生重大决策失误;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不认真履行内部管理职责;主要负责人疏于自律,造成不良影响。
《扬州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规定,追究被问责的对象行政责任,将采取诫勉谈话、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先进资格、通报批评、建议免职等方式。如接受问责的官员不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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