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驻京记者程福俊因为开发商在房屋销售过程中通过“建筑面积”和“套内面积”的概念转换,致使石家庄市民沈宏(化名)在北京购买商品房时不幸落入开发商“面积陷阱”,400多万元购买的三套房子建筑面积“缩水”10.59平方米,为此向开发商多交房款近10万元。
法院:
原告主张不予采信 公摊面积减少并未损害原告利益
一审法院判决书上说,经审理查明,原告2004年5月29日认购被告北京颐西房地产公司德胜置业大厦1号楼1906号房,建筑面积190.64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8859.2元。8月28日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1906号房建筑面积194.59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44.86平方米,公共部分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49.73平方米,该商品房计价方式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单价为11900.54元,共计购房款为1723912元。同日,原、被告签订《买卖商品房》之补充协议,原告按合同向被告支付了房款。2005年11月8日,经过测绘公司实测,1906号房屋建筑面积只有189.3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仍为144.86平方米,公摊面积44.44平方米。现合同约定房屋建筑面积194.59平方米与交房时实测房屋建筑面积189.3平方米差额部分为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签订的认购单,由于该协议为购买商品房之前的认购协议,且该协议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签订,故该认购单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一致的地方应该以合同为准。合同中约定的房屋面积确认、计价方式及面积差异的处理应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被告交付原告所购买的房屋经实测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一致,且被告签订的结算单认可原告交付房屋的面积及购房价格,故被告未违反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所主张合同中约定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价格系根据认购单中约定房屋建筑面积价格推算而来,未向法院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原告主张不予采信。原告接收所购买的房屋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一致,公摊面积的减少并未损害原告利益。
原告:
法院判决让人不能理解 公摊面积减少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沈宏在接到判决后对法院“不予采信”的内容向记者进行了辩解。沈宏说,合同约定1906号房屋建筑面积共194.59平方米,单价为8859.2元,那么总房价应该是194.59×8859.2=1723911.7元。被告后来又按套内面积结算,面积从194.59变更为144.86平方米,价格也从8859.2变更成11900.54元,144.86×11900.54=1723912元,与前一种价格只有3毛钱的差异。这完全是开发商根据自己的需要直接换算过来,法院对这样的主张不采信,我不知道他们判决的依据是什么?沈宏说,法院称“公摊面积的减少并未损害原告利益”让人不能理解。房屋的公摊面积为每位业主所有,开发商在房屋销售时已经将公摊面积计入开发成本一并卖给所有业主,如果实际公摊面积小于当初开发商卖出的公摊面积,公摊面积的减少就直接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业内人士:
法院判决值得商榷 认购协议也应视为合同的一部分
业内人士时先生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本案极其少见。如果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是有权选择按建筑面积或套内面积销售房屋的。但无论使用哪一种方式销售,此前的认购协议也必须视为另外一种方式的合同约定。法院所称“认购单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一致的地方应该以合同为准”值得商榷。另外,开发商套内面积价格完全是通过建筑面积价格换算而来,因为从开发商“精确”到角分的价格上就足以证明了,法院理应支持和采信。法院既然将认购单作为佐证之一,那认购单与正式合同有冲突,法院的判决也应该将认购单作为重要依据。沈宏认为,任何房屋在开建之前,开发商不论是对所建房屋的建筑面积还是套内面积早已心知肚明,之所以原告能够在合同上签字,相信的还是合同的规范性。然而,正是因为合同规定,开发商既可以按建筑面积结算,也可以按套内面积结算。开发商也正是抓住了这个“行规”,在建筑面积和套内面积中不停地转换概念,致使购房者落入开发商的“面积陷阱”,购房者基本上防不胜防。虽然官司输了,但他希望通过自己的遭遇揭露开发商新花样,提醒买房者不要上当受骗。据了解,原告将继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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