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云南永善县法院,被判缓刑者要交纳缓刑考察费,数额从1000元到5000元不等。永善县法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告诉记者,交缓刑考察费的“好处”与不交缓刑考察费的结果,根本的区别在于法院最终的判决———是判处缓刑还是实刑。
笔者手头有一份14年前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和制止的不合理收费项目的通知》。这份公开的文件中罗列了当时“政法系统”中的19项“不合理收费”,除“缓刑考察教育费”名列其中之外,还包括了“犯人保外就医体检考察费”、“减刑手续费”、“假释考察费”、“犯人家属探望服务费”、“劳改劳教人员请假误工费”、“犯人减刑、假释、送审服务费”、“犯人调动押送费”、“犯人体检费”、“刑满犯人释放服务费”、“犯人家属集资费”、“犯人家属赞助费”等等,这些违规收费覆盖了从侦查到审查起诉到审判到执行的每一个环节,收费主体也包括了公、检、法、司(监狱)等部门。
这些违规收费早已被列入清理之列,但直到现在依然在一些地方“阴魂不散”,这说明只要违法收费的根子还在,缓刑考察费或别的什么费就会在缺乏有效监督的司法环节中萌发出来。当巧立名目的收费事实上成了各个部门为充实小金库的手段,还有什么权力不能待价而沽呢?
当然,违法收费者都会在违法与社会影响之间进行权衡,从而利益最大化而影响最小化。比如死缓考察费虽然从收益上比缓刑考察费看起来要更为可观,但毫无疑问,向死刑犯收死缓考察费的风险也要大得多。那是一个无法经由集体讨论并可以在全院达成共识的收费项目。因此,风险大的权力出售往往是通过个人的腐败,而不是集体的决定表现出来的。
缓刑考察费的违法性是显而易见的。法院是一个裁判机关,而非一个执行机关。对被判处缓刑的犯人的考察,刑法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所谓“考察费”,当然不是该县法院好心替公安机关收取的,而只是一个名目罢了。一个收费项目的立与废,其权在立法机关,而不在某一法院。“法无明文授权即不可为”,这是公权力机关必须遵守的权力边界。
所以,不必从缓刑制度上考究法院的违法,更不能仅仅把目光盯在永善县法院在记者介入调查之后的清退。虽然清退违法收费是应有之义,但在违法收费中悄然流失的司法正义和司法公信更值得我们关注。
报道中提到,有宗强奸案,被告人仅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被宣告缓刑两年。而依照《刑法》,强奸罪的量刑起点是三年以上。类似这样的个案,当然有必要深究细查,看看是否除了收费上的违法,还涉嫌严重的司法枉法。(王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