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江跃中特约通讯员富心振)陈先生父女以自己村拆迁得不到补偿安置为由,将南汇区的一家拆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获得补偿20.4万元。近日,南汇区法院对这起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对原告陈先生父女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拆迁 闹上法庭
2005年3月,陈先生原居住地康桥镇某村房屋拆迁,相关拆迁人将陈先生一家三口作为安置对象予以了补偿。
同年7月,陈先生父女俩户口由南汇区康桥镇某村迁至新场镇某村岳父处并分户。因市政工程建设的需要,南汇一家拆迁公司要拆迁陈先生岳父的一处私有居住房屋。经协商,双方于2006年12月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今年1月,双方进行了结算。安置人口确定为6人,其中有陈先生之妻金女士,但不包括陈先生父女俩。陈先生父女因未得补偿安置,于今年2月1日诉至法院请求解决。
补偿 双方争议
陈先生父女俩诉称,去年12月,因市政工程建设需要,父女俩所在的村民小组被列入动迁范围。根据有关部门文件规定,两人理应得到安置,拆迁公司遗漏安置。据此,请求判令拆迁公司按规定补偿其20.4万元。
拆迁公司则辩称,对陈先生的岳父住户的补偿安置完全符合规定,陈先生一家三口在原户口所在地已经得到过拆迁补偿安置后,又将户口迁入其岳父处,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陈先生不能享受第二次补偿安置待遇。陈先生父女俩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判决 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拆迁公司因市政工程建设所需,依据有关拆迁的法规,执行相关动迁补偿安置标准,于法不悖。但陈先生要求拆迁安置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
[法官点评]
本案的争议在于陈先生父女俩户籍由他处迁入其岳父处以及之后分户后,能否再给予补偿安置。
一方面,根据相关规定,被拆迁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陈先生一家三口不能单独计户补偿安置;另一方面,陈先生父女俩在2005年在他处已享受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根据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问题的有关通知,他们不能再得到“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的补偿。据此,陈先生父女俩以拆迁公司遗漏他俩为由而请求补偿20.4万元显然与事实不符,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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