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4年刑期量刑过轻———
本报讯一公司的副总经理因贪污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公诉方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判决量刑过轻为由向铁路中级法院提起抗诉。记者上午获悉,铁路中院已经受理了此案。
据指控,1998年被告人吴某利用担任北京铁路局丰台建筑段劳服公司水泥构件厂厂长的职务便利,受他人指使,以支付材料款、工程款等名义,将丰台建筑段资金转入水泥构件厂的某一账户上。
后该构件厂并入北京京铁火车头混凝土有限公司,吴某担任副总经理。后吴某将这笔资金隐瞒,并分3次将其中部分资金据为己有。
检察院在抗诉期间提出抗诉,认为一审法院未予认定的其他几项犯罪事实证据充分,应当予以认定。
同时,检方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吴某贪污的两笔犯罪事实贪污数额达10万元以上,依法律规定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虽然吴某有自首情节,但判处有期徒刑4年,量刑明显过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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