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涉及法律责任等待进一步追查新闻追踪
本报昆明3月28日电记者储皖中本报3月20日一版报道的《退休法官自揭基层法院黑幕———云南高院严查违规收取“缓刑费”》一文,引起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的高度重视。
3月20日,云南省高院院长赵仕杰作出批示,要求严查。随后,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迅速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在2003年12月29日到2006年6月期间,永善县法院共判处缓刑案件88件、95人,对其中35件、40人收取了缓刑考察费14.85万元。
随后,昭通中院责成永善法院成立清理缓刑考察费领导小组,决定3天内全部清退已收“缓刑考察费”。至21日晚,永善法院称14.85万元“缓刑考察费”已全部清退。
永善县法院收取“缓刑考察费”事件,引起了省检察院的关注。该院一位检察官强调,法院可以收取的费用,主要是民商事案件的诉讼费用,刑事案件是不能收取任何费用的。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3年8月就下发通知,禁止在办理缓刑、减刑、假释案件中,收取保证金、考察费、教育费、手续费等。
这位检察官说,永善县法院以“缓刑考察费”的名义向被告人收取费用,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永善县法院虽然没有直接收钱,而是要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交纳费用,但仍然掩盖不了收费的不正当性。
法院只有刑事裁判权,没有执行权,永善县法院在对被告人收取了“缓刑考察费”以后,代行了执行机关的职能,将缓刑罪犯留在自己的监控之中,这种超越职权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
这位检察官还认为,永善县法院受利益驱动,对最高法院下发的通知置若罔闻,这种以收取“缓刑考察费”为前提对触犯刑法的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行为,是一种恶劣的滥用缓刑现象,使缓刑变成了明码标价的、可用金钱置换的商品,严重损坏了法律的尊严。
云南省检察院的一位负责人说:“如果收取缓刑费期间有法院人员私自截留、挪用这些费用,则这些人员就涉嫌贪污犯罪,应将其移交反贪污贿赂局侦查;如果收取缓刑费的决定出自某个领导或领导班子,那么相关人员就涉嫌渎职犯罪,应该将其移交反渎职侵权局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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