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下称办法)实施的第一个工作日,记者了解到,从今天开始我省各法院均要按照这一标准收取诉讼费。该办法的实施不仅大大降低了诉讼费收费标准,还规定了很多免交诉讼费、或只收一半诉讼费的情形,而且,申请强制执行不再需要先垫付执行费。
明确3类收费范围
以前让老百姓听得云里雾里的所谓“其他费用”、“实际支出费用”等收费项目即日起“下岗”,办法对当事人应当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分别为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3个方面,避免多收费和乱收费情况。
4类情形免费打官司
办法规定了以下不用交纳诉讼费的情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行政赔偿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已经生效的审判监督案件或者有新证据能直接推翻以前判决的审判监督程序案件除外)。
经济案件诉讼费大幅下降
以一起诉讼标的为20万元的案件来计算,根据办法,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应该为50+90000×2.5%+100000×2%=4300元,较以前的5510元减少了1210元。
10块钱可打劳动官司
办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根据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规定,如果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达成调解的话,则只收5块钱。
办法还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一般会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对此,办法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离婚案诉讼费50~300元
离婚案件是近年来法院审理的较为集中的案件类型,以前的离婚案件根据财产总额的1%收费。办法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办法对这类案件的诉讼费由谁来交也明确作出规定: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以财产总额为20万元的离婚案件来计算,办法实施后,诉讼费由原来的2000元减少到现在的50~300元,最大降幅为1500元。申请强制执行不需先交费
办法规定:打赢了官司申请强制执行的不需预交执行费用,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办法共规定了以下两类情况下先执行后付钱,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案件(如申请执行败诉方赔礼道歉的),执行费为50元至500元。
困难群众免减缓交诉讼费
作为司法救助最重要的途径,办法规定了免、减、缓交诉讼费的范围。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办法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下列情况可免交诉讼费用: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况可减交诉讼费用,减交比例至少在30%以上: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况可缓交诉讼费用: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办法还规定了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具体程序、法院作出缓交决定的时限等,法院对当事人免交、减交、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予批准,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没票据可拒交诉讼费
办法就诉讼费交纳的监督和管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诉讼费用的交纳和收取制度要公示;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应当向当事人开具缴费凭证,当事人持缴费凭证到指定代理银行交费;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基层巡回法庭当场审理案件,当事人提出向指定代理银行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基层巡回法庭可以当场收取诉讼费用,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不出具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交纳。
案件审结后,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
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收费管理的职责分工,对诉讼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反办法规定的乱收费行为,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予以查处。(郜征孔华刘诚)
来源:
安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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