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胡新桥 通讯员李国清程勇去年以来,湖北省法院系统在各级政府财政的支持下,筹措资金一千五百余万元,救助超过百名申请执行当事人,司法救助工作得到了最高法院的赞许和社会好评。
法院判决生效,肇事者自身“一贫如洗”或逃之夭夭,执行难以落实,受害方生活因此陷入困境,这是困扰全国法院系统的一大难题。
“法院执行受阻,受害方生活确有困难,司法要彰显人文关怀。”为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2006年3月,湖北高院开始探索建立司法救助制度,院长吴家友专门请示湖北省委、省政府,得到省委书记俞正声、省长罗清泉的高度重视。
相当一部分交通肇事者本身处于特困状态而无力赔偿,导致申请执行人(死者亲属或伤残受害者)反复上访追索赔偿款无果。该院从判决交通事故赔偿执行难题入手,设立专项救济资金。该资金以申报财政拨款为主要来源,由法院发给“特困”申请执行人,使其及时得到救济。
这一司法救助措施试行取得良好效果后,湖北高院及时申报,得到省委、省政府的批准和支持。湖北省委八届十一次全会通过的《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解决当前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若干突出问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意见》中明确:建立“司法救助基金,逐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司法救助经费保障机制,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缓、减、免交诉讼费,扩大司法救助面”。去年底,省财政及时核拨了首批司法救助资金。
湖北高院迅速组织,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特困”申请人手中,使许多申请执行人不再上访。目前武汉、襄樊、宜昌、黄石、黄冈、恩施等地也已经批准设立该资金。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发简报推广,并加“编者按”指出:湖北法院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维护了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根本宗旨的本质要求和具体体现。
今年初,湖北高院又制定专门司法救助办法:财政分级负担,量力而行,纳入预算。据介绍,现阶段救助范围主要限于民事诉讼赔偿5万元左右,双方均为特别困难对象,受害方生活困难、急需救助的。今后,救助资金将随财力的提高而增加,救助范围也将逐步扩大,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救助将择机推行。救助分级负责,原则上由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进行,二审终结的,两级法院共同负责;一审、二审后,由省高院再审的,由三级法院共同救助。
湖北高院院长吴家友说:司法救助不是“代人受过、替人消灾”。救助资金来自财政,属于对受害人的精神抚慰和生活救济,绝不是代替侵权人赔偿。判决要继续执行,执行到的款物要补足受害人应得的赔偿,剩余部分纳入司法救助基金,继续用于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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