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腊成腐败窝案尘埃落定
案件审理一波三折主犯最终获刑11年
本报4月12日讯 (记者 李吉毅 郭卫艳)继因晋城周腊成腐败窝案而“落水”的省高院法官孟来贵被判有期徒刑15年之后,今天上午9时,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晋城对周腊成一案进行终审宣判:周腊成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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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腊成案一波三折
周腊成,1954年出生,泽州县巴公镇巴公二村人,原任巴公二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1年6月25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24日做出一审判决,判处周腊成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20万元。一审宣判后,晋城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经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审查撤回抗诉。被告人周腊成等7人不服,提出上诉。因原省高院法官孟来贵在此案中做了手脚,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04年4月20日做出二审判决,周腊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7万元。
判决下达后,周腊成向最高人民法院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认为自己的行为均不构成犯罪,请求再审改判无罪。同时,泽州县巴公镇巴公二村村民向省纪检委、省人大常委会反映二审对周腊成的定罪量刑畸轻,要求从重判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于2005年6月27日做出提起再审决定,并于2006年9月28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再审查明真相
法院再审后查明,对于巴公二村集体所有的春城煤矿,周腊成没有投资该矿,但实际对煤矿却拥有管理控制权,侵占该矿煤款431万余元,构成职务侵占罪;1996年至2001年间,周腊成向有关人员送钱、送物合计人民币达24万元,构成行贿罪;周腊成组织他人强行阻挠庄头村承包事宜,引起双方打斗,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周腊成非法剥夺周某等人的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周腊成指使他人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西凤煤矿和庄头煤矿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罪。原上诉单位春城煤矿及原上诉人周腊成等人确有设置两套账的行为,但因缺乏犯罪构成的完备要件,不构成偷税罪。
判决书被宣读45分钟后,审判长最后宣布周腊成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万元。对周腊成违法所得493万余元予以追缴;对周腊成行贿款2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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