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就餐时手机丢失,餐厅是否有责任?昨日,市民庹女士打进本报热线反映,她用完餐发现手机丢失,找到餐厅负责人,对方当时承诺赔偿1000元,后来却拒绝赔偿。庹称,4月7日中午1时,她到北滨路的锦芳宴餐厅参加朋友的生日宴会。
用完餐后,庹发现随身携带的一款诺基亚手机丢失。庹认为,餐厅未尽义务保护好顾客的财物,应赔偿。当天,双方协商后,餐厅愿意补偿1000元,但庹认为餐厅应赔偿全款。最终,协商无果。12日,庹找到餐厅,协商赔偿事宜,对方却拒绝作出任何赔偿。对此,锦芳宴餐厅一何姓负责人表示,餐厅贴有“请注意保管随身财物”的提醒标语,顾客应有保管自己财物的义务,因此手机丢失与餐厅无关。昨日,江北区消协也对此进行调解,仍无果。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志同律师事务所陈昊律师表示,餐厅张贴标语即尽到了提醒义务,而顾客对随身携带的物品更应尽保管义务。因此手机丢失,顾客负有更多的责任,餐厅可不予赔偿。
记者 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