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2004年6月21日,哈尔滨市发布了《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办法》实施3年来,促进了哈市旧城区和危棚区的改造进程,改善了广大市民的居住条件。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哈市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现行的哈市拆迁办法已日益显现出与经济社会发展客观实际的不适应。
本报15日讯15日起,修改后的《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新《办法》从提高城市房屋拆迁最低保障线、对未搬迁的被拆迁房屋的保护,以及保证拆迁估价过程的透明等多个方面进行了相关规范。新《办法》将更多的目光“锁定”在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上。
据了解,在以往的拆迁过程中,许多被拆迁户由于房屋建筑面积较小,在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仍然难以再次买房,一旦拆迁,被拆迁户将面临无家可归的局面。对此,新《办法》规定,对于被拆迁人或者按照新拆迁办法第三十五条三款规定给予货币补偿的房屋承租人,如果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的,并且货币补偿金额低于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补偿标准的,将按照住房困难家庭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被拆迁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登记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将给予照顾。也就是说,如果市民既符合住房困难家庭补偿标准又是低保户,家中还有残疾人的将得到三重补偿。此外,新《办法》还对廉租户如何安置也做了规定,被拆迁人依法取得廉租住房资格尚未兑现实物配租的,拆迁人还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向政府提供廉租住房。
而对于未搬迁的被拆迁房屋的保护问题,新《办法》也做了明确规定。在现实生活中有部分拆迁人为加快拆迁进程,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违法拆迁、野蛮拆迁。很多时候被拆迁人还没搬走,拆迁人就擅自停止被拆迁房屋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强迫被拆迁人搬走,严重侵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对此,新《办法》规定,拆迁人应当保证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房屋完好,不得擅自损坏或者拆除,不得擅自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否则,由拆迁人及时组织恢复,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拆迁评估过程中,为确保拆迁估价的公正和透明,新《办法》要求,拆迁估价机构将由拆迁当事双方抽签或投票等方式来决定;在拆迁时,估价机构需将被拆迁人的名称、地址、估价方法和结果等内容进行公示,对拆迁当事双方提出的疑问进行现场咨询和解释;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将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提供给委托人,如果委托人是拆迁人的,委托人还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报告;如果拆迁当事双方对估价报告有异议,还可以向原估价机构进行复核,也可以另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复估;如果拆迁当事双方对复核、复估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但整个过程不会超过1个月。此外,产权调换房屋落实问题也是新《办法》关注的一个重点。针对产权调换落实较难的实际情况,新《办法》对其进行了相关规定,从而将“回购房”纳入产权调换这种补偿方式中,解决“回购房”不受法律保护问题。同时,新《办法》还对非住宅房屋补偿、“住改非”、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临时建筑处理、临迁补助费和损失补助等问题进行了相关规定。(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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