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刘元平陈皓)近日,镇江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建立全市行政首长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并开展行政首长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的工作。
规定有五种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一)对重大、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涉及行政赔偿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二)本年度本单位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本年度败诉后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三)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建议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四)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五)行政诉讼案件较多的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次数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
《通知》还规定,行政首长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上级行政机关说明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上级行政机关同意后,可委托其他行政分管领导出庭应诉。同时规定,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行政首长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对各辖市、区和市各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以及落实行政首长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在行政诉讼中“不应诉、不举证、不出庭、不执行”的情况,须建议同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市政府将对行政机关行政首长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的执行情况进行年度通报,并纳入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对不按规定出庭应诉,行政诉讼败诉情况不能得到有效改进的,将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