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童家松 通讯员尹春晖钱慧南)近日,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党组根据“和谐司法”的内在要求,结合行政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专题向钟楼区委、区人大做了汇报,并得到了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和区政法委的大力支持。
2007年3月23日,钟楼区政府专门下发了钟政发200715号文《钟楼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对行政首长的定义、行政机关首长或主管领导必须亲自出庭的六大类情形、行政诉讼的政府备案制度作出了规定,明确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纳入钟楼区年度行政目标考核内容。该暂行规定明确:
一是行政首长是指区各级行政机关,由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或受区政府或区政府职能部门委托行使部分行政执法职能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行政工作的行政负责人。
二是行政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诉状副本、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赔偿调解书及司法建议书之日起3日内,将上述法律文书复印件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三是凡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限期履行法定职责以及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认真分析原因,研究落实整改措施,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一个月内将案件的整改情况书面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四是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情况由区监察局、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监督,并纳入全区年度依法行政目标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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