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就《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施行发出通知
本报北京4月24日讯记者王斗斗《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下称《办法》)自今年4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诉讼费用的交纳和管理,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出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明确,对2007年4月1日以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依法再审的,适用《办法》的规定。
通知指出,2007年4月1日以后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适用《办法》的规定。2007年4月1日以前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不适用《办法》的规定。《办法》对司法救助的原则、形式、程序等作出了规定,但对司法救助的申请和批准程序未作规定。对此,通知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将于近期对《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进行修订,及时向全国法院颁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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