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手记
在今天(5月10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透露,今年以来,瞒报、逃匿事故接连发生。
而通过记者对宣威市这两家煤矿的调查可以发现,小煤矿发生事故后,瞒报现象更为严重。
煤矿事故“瞒报私了”,对于受害人和矿主而言,都不失为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受害人家属可以及时得到一大笔赔偿金,矿主也因为瞒报而免除了被停产整顿、追究责任的后果。
然而,更多的矿工成为“瞒报私了”的牺牲品。因为矿主为了获取最大利润,在事故发生后,就要加倍地赚回损失。现实中,不进行任何整改就投入生产,从而导致事故再次发生的事例,并不在少数。
瞒报事故暴露出矿主无视国家法律、无视政府监管、无视矿工生命和违法顶风作案等严重问题,同时也反映出安全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等问题。
更令人担忧的是,一份份带血的“死亡协议”,客观上助长了瞒报行为的发生,瞒报者因家属的妥协、“死亡协议”的签订而胆壮。这实在是瞒报事故行为所产生的重要原因。假如没有妥协和“死亡协议”,有的只是死难矿工家属的举报,恐怕瞒报行为会大大减少。如果,我们用制度保障死伤矿工获得高于“私了”的赔偿,如果我们在对瞒报者的处罚规定中,将“私了”的各方都包括进去,也可能有效地控制瞒报行为的发生,使安全生产事故的真相公之于众。
处罚瞒报者的法律依据
去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明确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监察部、安监总局制定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若对发生的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组织、参与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要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对瞒报罪中什么属严重情节、什么属特别严重情节作了司法解释。
将于6月1日生效的《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第35、36、39条,分别对谎报、瞒报、迟报、逃匿加大行政处罚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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