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劳动部提出力争5年内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前提出,中国将力争在五年内,使各类企业都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形成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随后,全国总工会也提出,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努力推进工资共决机制建设。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进行平等协商,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一种制度安排。工资集体协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经济民主的重要体现。
随着我国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格局的形成,用工方式日趋多元化,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劳动争议明显增多,传统工资确定方式的缺陷逐步显现,如何通过一种新的机制来协调企业内部分配关系,合理确定工资水平,就显得十分迫切。
2000年11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并要求在全国逐步推行。六年多的时间过去了,从全国范围看,工资集体协商推进迟缓,劳动者在工资水平确定中的不利地位没有改变,企业劳动生产率提高的成果并没有在职工工资增长上得到充分体现。不少企业仍然把压低工人工资当作提高竞争力、增加利润的杠杆;一些地方政府把保持低劳动力成本作为扩大招商引资、推动经济增长的法宝,对企业违反劳动法规、侵害职工权益的现象睁只眼闭只眼;有的领导对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不理解、不合作,或者走过场,虚于应付,使工资集体协商流于形式。
这些现象耐人寻味,背后原因值得思考。实际上,工资集体协商并非是一种单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可以产生“双赢”效果。从长远看,只有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合理的工资水平,才能形成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增强企业凝聚力,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要尽快完善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要加快《工资法》和《集体合同法》的立法步伐,同时对已有法规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比如,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既然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都是由用人单位单方面说了算,那么工资就没有协商的余地了,劳动者的权益也就很难得到切实保障。法规滞后和不完善已经对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建立形成制约。为了摆脱尴尬局面,必须尽快调整相关的法律规定,使工资集体协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要使工会成为真正代表工人利益的维权组织,为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从实际情况看,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职工一方明显处于弱势。代表企业利益的一方往往组织严密,具有很强的专业素质,而代表职工利益的一方往往是由选举、任命等方式临时产生,缺乏谈判的动力与技能,致使工资谈判常常走过场,难有实际效果。为此,需要强化工会的法律地位,增强工会的谈判能力,使之能够真正站在职工一方与企业进行工资协商。对于目前还没有建立起工会组织的非公有制企业,要抓紧建立;对于暂时无法组建工会组织的企业,政府可以制定法规,委托地区性或行业性工会组织代行与企业方集体协商工资的权利;对于设有工会组织的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代表职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职能。
要努力转变各级政府在企业工资分配中的宏观管理职能,为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提供科学有力的指导。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应主要发挥以下职能:一是全面实行工资指导线制度,指导企业合理确定企业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实行对社会平均工资和行业、企业之间分配关系的调节;二是推行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制度,引导企业和劳动者参考劳动力市场价格,协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合理调节企业内部各类人员工资收入关系;三是建立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引导企业加强人工成本管理,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四是加强工资收入分配的执法检查,依法规范企业工资收入分配行为,促进企业方与职工方平等协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要培育各级各类劳动力市场,为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只是形成劳动力价格(工资)的一种机制,最终决定劳动力价格的基础,还是要看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况。如果劳动力市场覆盖不全,竞争不充分,即使通过了正规的工资集体协商,所形成的协议工资仍有可能失真。针对这种情况,应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制,积极稳妥地分流下岗人员,推进再就业工程。国有企业职工要全员劳动合同化,做到能进能出,双向选择。应当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全面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实行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只有所有职工和企业都参与了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竞争,一个充分均衡的、具有调节力的市场工资才能真正形成,工资集体协商才会有坚实的市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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