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 (记者 邬科 通讯员 李睿锐李志金)由于不肯归还单位集资所建房屋,家住中山市的吴少梅(化名)被老东家中山市某银行南头支行告上了法庭。由于房产证上产权人登记的是吴少梅,即使南头支行已将集资房款退还给吴少梅,最终法院还是认定该套房属于吴少梅,南头支行无权回收。
交8万获一套集资房
家住中山市的吴少梅(化名)原为某银行中山南头支行职员。1999年初,支行号召银行职员集资建房。同年10月21日,吴少梅向该行交纳3万元,同年11月10日又再次交纳5.1万元用于集资建房。所建房产位于中山市黄圃镇商业大街,1999年11月,吴少梅取得该房产C座501房的房产证,迁入新居。
拿回集资款不交房产证
然而正当吴少梅刚刚住进新房没几天,南头支行就改变了主意。2000年伊始,南头支行下发通知,取消之前的集资分房,改为公开拍卖。从1月13日开始到2001年4月16日,南头支行先后向该楼共33户业主返还了集资款,并回收了32套房屋。但吴少梅虽然也从单位拿回了已缴交的房款,却坚持不肯交出写有自己名字的房产证。
2003年4月,原建房土地重新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某银行中山市南头支行。2004年11月,南头支行重新对32套房屋进行评估拍卖。这时吴少梅已经离开了南头支行,既没有退回房屋也没有参加房屋的拍卖。
眼见只剩下吴少梅的一套房退了钱,却一直收不回来。2005年11月8日,南头支行将吴少梅诉至中山市人民法院。南头支行提出:吴少梅对房屋并无实际出资,不肯搬离房屋,亦不配合南头支行对该房屋进行拍卖竞投。请求法院确认位于中山市黄圃镇商业大街C座501房为南头支行所有,吴少梅立即将房屋交还给南头支行并支付租金(从199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搬离该房屋之日止,按月租213.3元计算)。
是否出资不是确权依据
中山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在诉争房屋领取产权证之前,吴少梅已经足额交纳了建房款项,产权证领取时,产权人登记为吴少梅,故在双方均确认在南头支行退回建房款之前,吴少梅为诉争房屋的产权人。根据《民法通则》,房屋产权人对其所有的房屋是否有出资,不是房屋确权的依据,南头支行不能以吴少梅对诉争房屋没有出资而要求确认房屋产权归该行所有。故法院驳回南头支行要求确认诉争房屋产权归其所有。由于南头支行对诉争房屋不享有产权,其要求吴少梅支行房屋租金,没有事实依据,亦应予驳回。至于吴少梅已经拿回集资房款的处理,双方应另循途径解决。
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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