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鱼:2005年,我在莲新街看中一套房子,与房东张先生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租期5年。前两年合同履行得很顺利,但是眼看第3年租期要到的时候,房东提出房价涨了,要增加房租,被我拒绝。随后他找到我,表示愿意选择我们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中的违约条款,愿意赔偿约定的5000元违约金,想把房子收回去重新出租。
杨律师:如果你们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解除合同的违约金,则房东有权以支付违约金为代价要求解除合同。房东在违约之外,如果你有其他损失,可以要求他赔偿相应损失。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而且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那么法律就要尊重当事人,也就是你房东的选择。
胡律师:我认为还要看违约条款的选用问题,主要是合同涉及的履行是否“不可替代”。如果合同标的的履行是可以替代的,那么可以选择违约条款,如果合同标的的履行属于不可替代的,那么,确实无法履行的才能以违约条款赔偿。
子鱼:请问胡律师,哪类合同标的是可替代的呢?
胡律师:比如说签订一个普通的买卖合同,这就是可以替代的,如果是购买什么特定的东西,,比如古董,就是不可替代的。所以,合同当事人只有通过此合同履行才能达到利益,一般就不能简单违约了事。
子鱼:明白了,谢谢两位大侠指点!记者董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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