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鹏购得两处房产的手续合法
周长海、王少云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的第二年,即2001年,工民建筑公司以拖欠工程款为由将金水公司告上法庭。
也就是二审裁定下来的当天,郭文鹏取得了与周长海、王少云买卖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三个月后,执行法官找到郭文鹏,要求郭文鹏协助法院执行工民建筑公司诉金水公司的判决结果。对此,郭文鹏很吃惊,因为在买卖房屋时,并不知有诉讼存在。此时,郭文鹏尚有124万元购房款未交给王少云、周长海。但他还是表示了理解,并在协助执行书上签了字。
一年多以后,也就是2005年1月17日,齐市建设局作出齐建函(2005)2号《关于注销王少云第0015594号、周长海第0008502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
王、周的房屋产权证被注销,会不会对自己产生影响呢?郭文鹏去找王、周。他们给他一份黑龙江省建设厅的行政复议不受理通知书,上面写道———
周长海、王少云:
你们不服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建设局《关于注销王少云第0015594号、周长海第0008502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齐建函(2005)2号”,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研究,本机关认为在被申请人作出注销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书之前,你们已将房屋出售给郭文鹏,郭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你们的房屋所有权证已被注销,因此被申请人的决定没有侵犯你们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落款时间是2005年3月10日。
“2005年注销2003年已经注销的房证,没有意义。省建设厅说,都没侵犯我们的合法权益,更与你无关了!”周、王对郭文鹏说。
也就是说,黑龙江省建设厅认定了郭文鹏购得的两处房产手续合法。
郭文鹏的两个产权证却被撤销了
黑龙江省建设厅复议后的第18天,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查封了郭文鹏名下的房产!
郭以案外人身份提出执行异议。7月19日,齐中级法院发出(2003)齐法执异字地119号通知称:齐字第241394、241395号两个产权证,能够证明本院查封的两处房产的产权人均为郭文鹏。异议人郭文鹏向本院所提执行异议理由成立。
然而,三个月后,工民建筑公司状告齐齐哈尔市建设局,要求撤销郭文鹏的房屋产权证。
工民建筑公司在诉状中称,齐市建设局就原告与第三人金水公司有纠纷的房产,为第三人郭文鹏颁发房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予以撤销。
金水公司辩称,对周长海、王少云具有合法产权并出售,以及对郭文鹏登记变更房屋所有权证,不持异议。原告自称具有的“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999年1月22日、6月14日该房屋因抵债款登记为周长海、王少云所有。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合同法才有首次设立“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权利。工民建筑公司对金水公司具有债权,并不等于金水公司无论何时所处分过的财产都与其有关;更不该把债权形成前的财产处分行为说成“侵权”。
但,郭文鹏的齐字第241394、241395号两个产权证还是被法院撤销了。
二审法院认为,初始登记行为与转移变更登记行为存在必然的因果关联。周、王的两个初始登记房屋产权证被撤销,郭经转移登记而来的两个房屋产权证,已不再具备合法有效要件,故原审法院予以撤销并无不当。
至此,工民建筑公司完成对金水公司的民事诉讼确立债权后,又完成了对齐市建设局及第三人的行政诉讼,撤销了郭文鹏的两个房屋产权证。
由此,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南苑开发区11-2号两处房产的房屋产权初始登记、转移登记都被撤销后,房产所有权自然回归金水公司。
物权变债权,龙沙区南苑开发区11-2号两处房产被裁定为执行标的物。两次流拍后,市值千万元的房地产降价为420万!郭文鹏欲哭无泪。
有人对郭说,拿420万,再把自己的房产买回来,然后再追偿损失。执行官还把定在2007年3月22日的拍卖延期,让郭文鹏筹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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