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说法]
省公路管理局:捆绑收费不合理
省公路管理局相关人员表示,“以资代劳款”征收依据是《河北省县乡公路管理规定》。
省交通稽查局:征收形式不合适
省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局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不交‘以资代劳款’,就不给办养路费”,这种征收形式不合适。按照《河北省县乡公路管理规定》,从广义上说,人人都应履行公路建勤义务,也可选择帮工或是出“以资代劳款”。但现在“以资代劳款”具体征收标准都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车主出工还是出钱要按各县规定执行。
[律师说法]
属于借“义务工”名义乱摊派
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董学明律师认为,将养路费与以资代劳费捆绑收取属于借“义务工”名义的乱摊派,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更违反了农村税费改革的精神。
因为以资代劳费所依据的《河北省县乡公路管理规定》,并没有授权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强制拥有运输工具的单位和个人缴纳以资代劳金。拥有交通工具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利以劳务的形式履行义务,缴纳以资代劳费只是规定的例外履行方式。地方政府不分具体项目,不明确建勤日数,不管建勤义务人的意愿,以车为标准强制收取以资代劳费,明显属于没有法律依据的乱摊派。交通管理部门作为行政机关,接受委托后将以资代劳费与养路费捆绑强制收取,更是违反自身的职责也违反了收费许可审批制度。
同时,收取以资代劳费的依据文件与国家法律存在冲突。依据我国法律效力的规定,建勤义务人的范围和建勤日数应根据《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即: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有建勤义务,建勤天数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
另外,我国2002年开始的农村税费改革,一项主要内容就是逐步取消农民积累工和义务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关于切实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民“两工”取消后,向农民筹资酬劳实行“一事一议”,纠正违背农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和强行以资代劳的问题。税费改革后,我省部分地市已明确取消了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董律师同时表示,退一步说,即使可以征收这笔款项,但车主年初购车和年末购车所缴纳的“以资代劳款”,也不该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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