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中的“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以及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人民日报记者]: 劳动合同法经过四次审议,今天高票表决通过。
这部被全体劳动者和企业界期待的法律,一直以来备受众人瞩目。我的问题是,在劳动合同法中是否明确要求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将“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写明。 第二个问题,劳动合同法与现在的劳动法是下位法和上位法的关系吗?劳动合同法与现在正在审议的就业促进法又是什么关系?谢谢。
[李援]: 下面,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新通过的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在这个必备条款里的第(八)项规定,“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这是在劳动合同法审议的过程中,一些常委委员和一些地方提出,这个草案曾经在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的时候,应该向劳动者告知有关劳动的情况。一些单位说仅仅写“用人单位告知”还不行,还应该写入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中,所以我们接受了这个意见,并把“职业危害防护”这项内容写入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至于说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关系,这两部法律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劳动法是一部比较综合性的法律,它分别规定了就业促进、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工资、社会保障以及劳动争议处理这几个大的问题的原则性规定,而且它的规定主要是一些有关劳动关系基础性的问题。劳动法在劳动合同这一章中确立了我国的劳动合同的制度,经过十几年的实践以后,现在我们制定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合同制度进一步完善,加以细化,针对现在存在的问题加以规范。
该如何处罚山西黑砖窑事件主管人员和责任人
[北京青年报记者]: 我是北京青年报的记者,我想请问信主任和李主任,审议稿中新增加了对劳动主管部门不作为的法律责任,我想请问如果以山西黑砖窑事件为例,对那些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他们应该受到怎样的行政处罚,这部法律在执行中是具体怎么实现这个责任的问题呢?谢谢。
[李援]: 有关山西黑砖窑的案件,最近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这个案件充分表明了人民政府的有关监管部门对一些违法用工的情况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之所以监管不到位,很大的程度都在于不作为,在于玩忽职守,在于对这种违法犯罪现象的漠视。所以在常委会审议的时候,针对这种情况,许多委员发表了自己强烈的意见,要求本法对这方面的内容加以规范。
现在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在劳动合同法的第95条作了这样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际上,有关的法律已经对这些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不作为情况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有了明确的规定,由于黑砖窑事件的暴露,劳动合同法进一步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规定。
劳动合同的可操作性如何
[美国之音记者]: 关于劳动合同关系的建立与书面劳动合同的建立,我想问建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可操作性如何?事实性的劳动关系法律是否也承认?谢谢。
[李援]: 关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是劳动合同法一个比较重要的规定,也是我们现在确立的中国劳动合同制度方面的一个重要内容。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什么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这一年半的制定过程中,许多人都说,书面劳动合同制定的必要性到底在哪里?现在看,大概有这样几个关系。
我们征求意见的时候,听取了将近20万条意见,其中相当一部分人的意见表示,书面劳动合同不能订立,使他们的劳动权益得不到最终的保障。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就不清楚。只有口头的协议,双方的劳动关系的内容是不确定的,而且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时候,由于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往往拿不出维护自己权益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所以,我们这次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中,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并且作为所有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律义务。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不能够在建立劳动关系同时订立书面劳动时,可以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要在一个月的时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一年以后,仍然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就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这样的规定,实际上就是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要尽量地多订立长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有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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