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默
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下简称两高)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简称《意见》),明确细化了十类受贿行为的罪与非罪边界。
“两高”的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次的解释是继中纪委5月30号下发文件(《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之后的又一反腐败“重要举措”。
另据记者了解,已经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立法计划的《刑法修正案(七)》,将可能涉及有关受贿罪条文的修改,针对贿赂犯罪的法网将会更加严密。
两高本次发布的解释共十二条,对“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收受干股”、“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以及“在职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等十种行为的定性做了明确规定。
这十种行为涉及案件查处中经常遇到、存在异议的问题,《意见》在《刑法》规定下对此进行了细化,并做出了罪与非罪的界定。
比如,根据《意见》,收受干股或者汽车、房屋等财物,即使没有办理登记过户,也不影响受贿认定。另外,利用近亲属、情妇(夫)等“特定关系人”受贿,也不能逃脱法网。
中国政法大学曲新久教授分析说,“这些问题刑法上有原则规定,意见将它明确固定下来,可以避免实践操作中的争议。”
曲认为,这次《意见》同以往的司法解释相比有一个明显的不同之处,以往的解释多是针对具体法律条文的规则性的解释,而这次的解释主要是对一种案件类型的总结归纳,比较接近刑事司法政策。
两高有关负责人就此解释说,《意见》特别强调“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与5月30日中纪委发布的《规定》也高度一致。《规定》中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中共党员提出了八项禁止性规定,均在两高这次的《意见》规定范围之列。
中纪委还在印发《规定》的通知中提出“30天反腐大限”,要求国家工作人员中的中共党员有问题的在大限之前“主动说清问题”,这样可以考虑“从宽处理”,否则“严肃处理”。
对此,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任建明分析说,“这应该是通盘考虑,继党内文件之后,司法解释及时跟进,相互衔接,显示了国家高层对反腐的重视。”
但是,有关受贿罪的问题,在法律上长久以来一直存在两大争议。
按照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其中,收受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是两个核心要件。相关争议也正围绕于此。
刑法规定相对比较原则,对于“收受他人财物”的无法详细列举,对于什么是“财物”、有哪些“收受”方式,实践中存在很多争议。
不仅如此,很多观点还认为,“财物”的限定可能过于狭窄,会导致一些人逃脱法网。实际上,只要是非法收受某种“好处”或“利益”,即可涉罪。比如,最典型的就是关于性贿赂的争议。
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李贵方律师分析说,这次的解释不会从根本上突破刑法的规定,但是许多间接的受贿方式将无法逃脱灰色地带。
而对于“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要件,有专家认为,很多受贿的动机和目的并不直接,这个要件容易导致一些人借此逃脱法律制裁。
另外,这个要件是主观要件还是客观要件,也就是说,是只要在主观上有为他人谋利的动机就可构成受贿罪,还是必须要有为他人谋利的客观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争议。
不少国家的刑法并没有这个要件要求,而是从财产申报等方面对公职人员做出严格规定,先划定你合法收受财物的界限,除此之外的就落入受贿的“口袋”,而不问 “受贿的对价”——即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
据知情人士透露,在《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讨论中,受贿罪条文是其中之一,对“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要件可能做出调整。“不是说要降低受贿罪的入罪门槛,而是说要降低司法成本,简化对受贿罪认定的证明过程。”
而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立法计划,《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将在8月的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首次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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