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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井喷十二年

  本报记者 廉颖婷 陈虹伟

  最近的12年中,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13.5倍

  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以高票通过了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该法将正式实施。一部具有强烈时代印记的全国性法规,将背负着所有劳动者的希冀,开始履行它的职责。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影响至少是10年。它为劳动者提供了新的保护。”劳动合同法主要起草者之一、中华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7月23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公开指出,“近些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和因劳动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呈不断上升的趋势。1995至2006年的12年中,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13.5倍;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5.4倍”。

  在劳资矛盾日渐普遍尖锐的大背景下,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无疑给了劳动者一个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利器,长期以来形成的劳资双方不对等的现象,也将“有望实现相对平衡”。

  劳动关系有失平衡

  “劳动合同书面签订率低,出现劳动争议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不稳定;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甚至强迫劳动者签订"生老病死与用人单位无关"之类的违法条款。”这三点基本涵盖了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

  在国际快餐业巨头肯德基做搬运工作的徐延格,两年前被肯德基辞退。徐延格起诉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其当月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时代桥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确立了原告与时代桥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后原告作为时代桥公司的职员被派遣到被告处工作,故原告虽曾在被告处工作,但双方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现原告以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由向被告主张权利,于法无据,法院不能予以认定。

  随着劳动关系的多样化,劳务派遣和逆向劳务派遣,成为近年出现的新型案件类型。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主要是为了节约成本。”上海社会科学院劳动关系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劳动法专家石先广说,“用工不招人、招人不用工,形成两不管。最终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相互推诿。而且合同信息不对称,这对劳动者伤害很大。但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派遣会有很大的规范作用”。

  除了我们熟悉的建筑业、保姆,事实上包括通信业、银行、机关单位等都在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而且数量宠大。仅建筑系统使用的各种形式的劳务派遣工,就超过一千万人。

  目前我国劳务派遣主要集中在三大领域:一是建筑领域进城务工人员的劳务派遣,以建筑单位、农民工整建制队伍、农民工三方组成,建筑单位与农民工整建制队伍签订建筑劳务合作合同,农民工队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将其派往建筑单位提供劳务;二是外资企业在助理、秘书、程序员等中层以下的职位启用劳务派遣人员;三是企业为解决下岗、富余员工的再就业问题而开展劳务派遣工作的,其目的是解决在编职工的就业问题。

  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近年来也不在少数。

  据统计,目前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如果没有用工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就无法确认。而用工单位对劳动工资、工作期限、劳动保障条件等,一般都是口头承诺。

  “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的首要特点就是没有劳动合同。再加上他们没有收集证据的意识,争议案件处理时间长,所以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结案率普遍不高。”石先广说。

  有资料显示,1995年至2005年10年间,全国共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32万件,涉及劳动者443万人。

  “劳动争议主要是因为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而引发的纠纷,类型涉及工资、经济补偿金、保险、档案、竞业禁止、培训违约等。”北京市朝阳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陈晓东介绍。

  此外还有“解除合同补偿金的支付、工伤事故赔偿、企业改制或股权变动引发的纠纷”等等。

  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多样化趋势。

  “虽然劳动争议的金额不大,但矛盾尖锐,而且群体性劳动争议逐年上升。”陈晓东说。

  用人单位违法用工、劳动监察机关执法不力、劳动者的维权成本较高周期长、劳动争议解决渠道不畅。这些导致了“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出现劳动争议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不稳定;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这三点基本涵盖了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

  郭军用时代变革的纵向划分,给了日趋增多的劳动争议案件一个合理的解释。

  1976年到1986年期间,劳动关系的构成实际上是劳动者与国家之间的劳动行政关系,是行政化的阶段,较少发生劳动争议;1986年到1996年,是市场化过渡的阶段,开始出现劳动争议案件;1996年到现在,劳动关系真正进入市场化。对劳动关系的调节和规范,也转变为以法律手段市场自行调节。

  “这段时间会出现很多问题,劳动争议日益增加。这就需要有一部明确的法律来规范。”郭军说。

  劳动法已无法适应社会变化

  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劳动法已经滞后。

  所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又出台了很多规定,法院也会出司法解释。这使得法院在审判劳动争议案件的过程中,往往发生规定冲突

  除去社会变革的原因,相关法规的滞后以及不完善也是劳动争议频发的首因之一。

  “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在许多方面只是一些原则性规定,不具备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同时,剧烈的经济和社会变化,让劳动法已经越来越无法适应这种变革。”

  尽管劳动法为我国经济体制转型提供了重要条件,但是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较弱,因而难以有力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之后,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多少弥补了立法上的不足。但是,大量规章制度之间存在着冲突,有些规章还极易产生歧义。

  “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劳动法已经滞后。所以劳动部又出台了很多规定,法院也会出司法解释。这使得法院在审判劳动争议案件的过程中,往往发生规定冲突。”陈晓东说。

  “比如,对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看法,民事审判中认为劳动者只能存在一个劳动关系(非全日制职工除外),但劳动部发布了一个关于工伤保险的规定,又认可两个劳动关系,要求两个单位都上工伤保险。”

  此外,新类型案件缺乏法律规制。由于一些新类型案件劳动法中没有规定,司法解释也没能涉及,法院审理案件就会面临无高位阶法律可用的境地。

  “以前劳动者打官司很难,一般劳动争议都在一年时间,而且最终得不到赔偿。特别是劳动合同一年一签,虽然有劳动法,但企业要想规避非常简单。”北京市京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明说。

  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制度虽有一些规定,但是并不详细,也跟不上劳动市场的发展。为此,劳动部出面制定了大量规章制度,内容庞杂。

  “这些大量的规章需要进行系统梳理,而且规章法律位阶不高,适用存在难度。比如对于经济补偿金,劳动法未作详细规定,而只有劳动部一个部门的规定。”陈晓东说。

  我们需要怎样的劳动法

  长期以来,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或者是劳动关系当中处于弱势地位。

  “劳动合同法的宗旨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贯彻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是对长期以来这种不衡的劳动关系进行校正,对劳动者有一个适度的倾斜。但不是说不保护企业利益,而是保护双方利益。”郭军说。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适度给予倾斜,“恰好是为了更好的能够使双方相对的地位更加平等”。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是法制建设完善的客观需求。说明当前劳动关系市场化已经发展到完善的阶段。”郭军说,“劳动合同法是在丰富、发展、完善劳动法的规范,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做了细化规定,使其有一个明确的依据”。

  “它对完善劳动法律制度起到非常大的作用。目前,我们还有一些专门性的法律规范正在制订中,像社会保障法等等。”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地位一样,作为高位阶的法律,对于劳动合同的相关问题均进行统一、全面的规定,仲裁和法院都可以适用。这将有利于统一执法尺度,减少仲裁与法院在衔接上出现法律适用不统一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对于竞业禁止、专业培训等规定,有利于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统一司法。”陈晓东说,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很多制度,集体合同、劳务派遣、竞业禁止等规定,为解决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劳动争议提供了法律依据。

  “这对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体系化建设,会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郭军表示。

  在对违法企业的惩罚上,劳动合同法也更为严厉。至少在用工成本上有所增加。“用工成本从短期和表面上看是在增涨。事实上综合成本不是太多。”石先广说。

  对于有人指出劳动合同法比较机械,郭军表示,劳动合同法是劳动关系发展的阶段性产物。在信用制度没有建立的情况下,只能通过一些刚性制度来规范,比如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如果有了信用制度,那么这些规定就会相应地灵活一些。”郭军说。

  在郭军看来,劳动合同法在三个方面做的比较好。

  一是立法宗旨。对劳动者进行适当保护,相对平等。

  二是劳动合同法扩大了适用范围,由以前的企业扩大到民办、非企业、事业单位。用工方式也由全日制到非全日制转变;同时间接用工得到承认。“用工的选择范围变大。”

  三是对劳务派遣,进行适度规范。

  但是让郭军至今仍感到遗憾的是:“劳动合同短期化没有解决。没有硬性标准,让企业容易规避;还有民主程序协商机制的问题。”

  “如果不通过工会怎么办。这方面显得有些粗糙。另外,劳动合同法中规定,所有问题都上职代会讨论,这个应该分一分。我们下一步将会在操作层面上规范起来,需要制度化的过程。”郭军说。

  郭军并不否认,劳动合同法大的角度还需要完善,在技术层面还有比较粗糙的地方,需要细化。比如14条中的规定,什么叫连续两次,隔一次算不算等等。

  但是“由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它既有纵向关系、又有横向关系。所以完全做到不太可能,只是达到平衡。而且立法是为了解决主要问题,技术问题还要逐步细化。”郭军说。

  劳动合同法改变了很多制度,也规定了很多制度,因而在适用中无法避免一些问题的出现。

  “在保险、档案的转移问题上,对于是否属于法院管辖还存在争议。”陈晓东说,现在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15天之内转移,现在如果用人单位不转移,是否可向人民法院诉讼,要求转移呢?

  与诉讼法的协调问题。比如,劳动合同法吊销主体,劳动合同终止。但在民事审判中,是认为营业执照吊销,并不意味着主体消灭,所以说如何列主体也值得探讨。

  对于集体合同的争议。如果诉讼,工会能否作为诉讼主体?

  在竞业禁止规定中,提到了在竞业禁止期限内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但对经济补偿的下限没有作规定。

  “这会让用人单位利用就业机会的稀缺,给予劳动者不公平的条款。如何来限制这些条款的效力,也是一大问题。”陈晓东说。

  “有的企业为了规避无固定企业劳动合同的条款,对劳动者进行派遣、外包等方式进行规避。使得企业与劳动者的关系变为民事关系”。石先广说。

  “很多地方对于该经济补偿是有限制的,但根据合同法,地方性的规定无法成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如何协调地方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陈晓东说起这些,显得并不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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