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基本维持“一调一裁两审”程序部分案件一裁终局
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面临重大变革
法制网记者 吴坤
我国实行了二十多年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面临重大变革。
背景与现状
处理周期长劳动者维权成本高
我国于1987年恢复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随着1993年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1994年劳动法的相继颁布实施,形成了“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即发生劳动争议先调解、再仲裁、再经两次审判的程序。调解是自愿选择,仲裁是必经的程序,对仲裁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这一程序制度对解决劳动争议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结构和就业方式的变化,劳动争议处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为:近年来全国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大幅上升,争议案件日趋复杂,争议内容日益多样化,调处难度加大;劳动仲裁机构和人员非专业化的弱点日益显现出来,劳动仲裁规则层级低而且因地而异,缺乏公信力;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劳动者维权成本高。
草案起草者
基本维持“一调一裁两审”程序
据草案起草者介绍,草案在基本维持现行“一调一裁两审”程序的基础上,针对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长的问题,规定部分案件一裁终局。
据了解,对于现行的“一调一裁两审”程序,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建议将现行的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经仲裁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程序,修改为由当事人选择仲裁或者诉讼的程序,不再将仲裁作为必经程序,以解决劳动争议处理时间长的问题。
经法工委反复研究,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经过二十多年实践,已经被社会所接受,不宜轻易否定。首先,“一调一裁两审”能够充分发挥调解和仲裁的作用,使劳动争议尽可能地在比较平和的气氛中得到解决,尽量减少打官司。其次,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不同,劳动合同法确立了由政府、工会、企业建立的三方协调机制,劳动行政部门作为政府的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防止争议的发生,也有责任在劳动争议的处理过程中发挥作用。这也是一些国家的通行做法。
为此,草案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和解后反悔的,可以向劳动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反悔的,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草案规定:“下列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养老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草案起草者认为,经对近几年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进行分析,按照草案上述规定,多数劳动争议可以通过仲裁解决。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