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要力度
赋予调解书裁决书强制执行力
为了强化调解,草案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或者经济补偿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15日内拒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草案还赋予调解书、裁决书强制执行力,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衔接诉讼法
终局裁决案件可申请法院撤销
劳动争议诉讼是劳动争议处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当事人最终的司法救济渠道。
草案对劳动争议诉讼作了与诉讼法相衔接的规定:
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本法规定终局裁决的案件,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者不予执行;当事人对本法规定终局裁决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诉讼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据了解,近年来,我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上升幅度较快,每年平均增加20%。2005年,全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约为31.4万件。
另有分析认为,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劳动争议案件还会有所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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