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李某因赊销我公司货物,由竹某就5万元货款进行担保。后因李某、竹某下落不明,我公司遂找到竹某的妻子让其承担担保责任,因为该担保债务发生于竹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遭到拒绝。
我公司决定诉请法院责令竹某妻子还款。请问,丈夫对他人债务进行担保,应否用家庭财产赔偿?
读者 林琳 林琳读者: 你反映的问题主要涉及如何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衣、食、住、行、医等共同生活所需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生产、共同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时所负的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综上,如果查明竹某的担保行为并非竹某夫妻的共同意思,并且也非为了竹某夫妻的共同生活,则可以认定不属于共同债务。
本报法律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