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出明确回答
草案为何没采纳“或裁或审”意见 本报记者陈丽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为什么没有采纳“或裁或审”的意见,而是基本维持现行“一调一裁两审”程序?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作出了说明。
据了解,对于现行的“一调一裁两审”程序,即发生劳动争议先调解、再仲裁、再经两次审判的程序,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专家建议,将现行的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经仲裁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程序,修改为由当事人选择仲裁或者诉讼的程序,不再将仲裁作为必经程序,就是“或裁或审”,以解决劳动争议处理时间长的问题,简化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减少成本,提高处理效率。有的建议改为“一调两裁”,这样有利于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专业化、司法化和实体化建设,弱化行政色彩,减少处理环节。
也有意见认为,如果实行“或裁或审”程序将会产生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法院将会不堪重负。劳动仲裁的收费远远高于法院的诉讼费。如果实行或裁或审,仅因为收费,劳动争议案件就极可能会大量流入法院,这样不仅浪费原有的劳动仲裁资源,而且可能导致法院受案量的急剧上升,影响案件的及时、公正处理。二是可能导致同类案件有不同裁决。劳动仲裁中适用的法律依据主要是部委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法院适用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法律法规,由于依据不同,加上主观认识不同等原因,极有可能导致同类案件因为选择的解决途径不同从而产生不同的判决。三是难以操作。“或裁或审”需要劳动争议双方就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相互协商一致,由于劳动争议双方经济地位的悬殊,这在实践中很难做到。
信春鹰说,经法工委反复研究,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经过二十多年实践,已经被社会所接受,不宜轻易否定。首先,“一调一裁两审”能够充分发挥调解和仲裁的作用,使劳动争议尽可能地在比较平和的气氛中得到解决,尽量减少打官司。其次,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不同,劳动合同法确立了由政府、工会、企业建立的三方协调机制,劳动行政部门作为政府的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防止争议的发生,也有责任在劳动争议的处理过程中发挥作用。这也是一些国家的通行做法。
为此,草案在基本维持现行“一调一裁两审”程序的基础上,针对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长的问题,规定部分案件一裁终局。草案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和解后反悔的,可以向劳动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反悔的,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