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来越多的政治和社会问题需要立法来解决,这也是一个国家制度成熟的标志
不断完善社会领域立法,加大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核心,是通过法定程序,汇聚民意,广集民智,以表达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规则来治理国家。十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过程中,以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以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目标,共制定了188件法律,通过了82件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探索出一条立法工作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立法为民的新途径。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深入贯彻实施,越来越多的政治和社会问题需要立法来解决,这也是一个国家制度成熟的标志。
首先,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依法治国方略确立以来,全国人大进行了两次修宪,不仅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转变为宪法规范,还根据这一宪法规范,完善了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其他内容。例如,2004年宪法修正案把“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更全面准确地表达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
其次,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一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关系不同社会群体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使多年的难题得以解决。例如,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确立企业有序退出的法律制度,制定了破产法,建立了优胜劣汰的企业退出机制。同时,根据我国国情就优先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保资金等重大问题作出了特别的规定。
再次,不断完善社会领域立法。和谐社会的核心是利益关系的和谐,而市场经济的本质是追求效益最大化,因此市场经济不能解决社会公平问题。近年来先后修改了义务教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加大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