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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家乐福购物时摔伤 超市被判赔偿万余元

  顾客购物摔伤 超市被判赔偿

  本报记者报道 顾客王女士在家乐福超市购物时,不慎被未清理的货物包装绳绊倒摔伤。为此,王女士将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记者昨日获悉,丰台法院判决家乐福公司赔偿王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2150元。

  

  今年4月5日下午,王女士在方庄家乐福超市采购时,被一根未清理的货物包装绳绊倒,胳膊摔伤。后来家乐福保安人员将王女士抬出超市并派人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右肩关节脱位,肱骨头撕脱骨折,左腿膝盖软组织挫伤。王女士一住院就是一个多月,家乐福公司为此支出医药费、交通费、治疗辅助用具费等共计4700余元。在伤势未好转之时,家乐福公司就明确表示拒绝继续为王女士承担治疗费用。气愤的王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家乐福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1050元。

  在法庭上,家乐福公司辩称,王女士在该公司经营的超市内摔倒受伤,并非该公司的主动侵权行为造成,即使该公司对此应当承担责任,也只应承担合理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的责任,不能无限扩大、加重经营者的安全保障责任。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家乐福公司作为超市的经营者,负有保障顾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因家乐福公司管理不善,王女士在超市内摔倒受伤,家乐福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女士作为成年人,在购物过程中亦应尽到安全注意之必要义务,其对摔伤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家乐福公司与王女士各自责任的分担,由法院依法确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曾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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