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文彪
“拆违、罚款……那些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当事人,我们以前都是按照法律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而从今年8月底开始,法院不再受理这些非诉行政执行案,今后我们的处罚决定书很有可能成为一纸空文,何去何从,我们茫然。
”浙江省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有关人士向记者反映,该局近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6件行政非诉执行案,全部被法院挡在了门外。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样陷入困境的,还有该省各级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日报》10月30日)
正如浙江义乌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厉茂兴所表示的,法院执行人员有限,而且,部分行政机关对于那些能自动履行或容易执行的案子往往下力气办好,而一些矛盾争端多、容易引起群众信访的案件,则将执行难题推给法院;尤其是对于一些敏感的案件,部分行政机关消极执法,致使前期监管不到位,违法行为未能在萌芽状态得到处置,直到大量违法行为发生或已产生严重后果后才予以处罚,而此时案件往往已经成了“老大难”的“骨头案”,法院执行起来也并不容易。
从某种意义上说,要求各级法院有限制地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可以敦促行政执法机关敢于作为、积极作为,也可为法院日益加重的执行任务减负。但是也须看到的是,法院对部分非诉行政案件不予受理,难免导致部分“骨头案”得不到处置,这样遭受行政违法行为侵害的群众的利益就难以得到切实维护。
其次,在法院拒绝执行非诉行政案件情形下,一些行政机关迫于民意压力,可能会不得已对部分“骨头案”实施强制执行,但是由于法律规定非诉行政案件一般申请法院执行,因而部分行政机关可能会冒违法执法的风险。
需要看到的是,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的同时,实际还要履行审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职能,即只有那些被法院确定为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才会得到执行。也正因为如此,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能够一定程度地起到迫使行政机关更为谨慎地依法作出行政裁决的作用。而且法院不执行那些经审查不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客观上还能对行政处罚对象的合法权益起到维护作用。如果法院对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关上大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所能发挥的这些功能,无疑也就得不到发挥。
另外,行政机关对拆违、环保等非诉执行问题不再“包揽作业”,而是借助司法程序使强制执行合法化,其实也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法治意识得到了提高的表现,因而法院的配合能对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在我国的实现起到促进作用。除此之外,行政处罚决定尤其是存在争议的行政处罚决定,由法院具体实施强制执行,实现行政裁决与强制执行的分离,更为符合法治原则对于行政与执法行为的要求。就此而言,法院对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关上大门,并不是一件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