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储皖中
行驶中的卧铺客车意外撞到停在路边的大货车尾部,当场1人死亡、12人受伤。李天会在这次车祸中永远失去了左腿,一审法院判决车祸各责任方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她39万元。而车祸发生时李天会还是农村人口,“同命不同价”,这一敏感话题昨天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二审中依然是焦点。
2006年2月14日,远嫁四川的李天会乘坐四川内江市运泰运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大型卧铺客车回云县老家探亲。15日凌晨5点50分左右,司机钟奎驾车行驶到会泽县高速公路时,客车右前部突然撞上了同向停放在路面西侧的货车左后角,卧铺车上乘客陈祥琼当场死亡,李天会等12人不同程度受伤。
2006年3月13日,当地高速公路交巡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客车司机钟奎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在禁停路段停车的货车司机孙亚锋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李天会住院治疗160天,虽然保住了性命,却永远失去了左腿。经评定,李天会构成5级伤残。
2006年3月23日李天会农转非,成为城镇居民。同年9月,李天会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运泰公司、运泰公司参保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肇事货车挂靠的云南省建水县曲江汽车运输公司及曲江公司参保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建水县支公司一起告上法庭,索赔45万元。
曲靖中院经审理认为:“残疾赔偿金是对公民健康权受侵害导致其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现李天会已农转非,再按照农村居民收入来计算其将来可能的收入损失,显然不符合情理,故支持李天会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主张。”
据此,今年6月,曲靖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运泰公司支付损害赔偿金27.5万余元给李天会(扣除已支付的9.9万余元,尚应支付17.59万余元);曲江公司支付11.7万余元赔偿金给李天会;运泰公司、曲江公司对上述赔偿款互负连带赔偿责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对运泰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在255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李天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李天会和运泰公司双双向云南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近日,云南省高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对李天会的赔偿到底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还是农村人口的标准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李天会是在事故发生后才农转非的,应以发生事故时李天会的户口登记为根据进行赔偿,即应按农村居民的标准进行赔偿。”庭审中,运泰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赔偿数额过高,仅假肢费一项就有18万元,不同意对假肢费的鉴定结论,申请对假肢费用进行重新鉴定。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你卖票给我时为什么不分农村人口、城镇人口?且残疾赔偿金是对我未来20年生活的补偿,现在我已是城镇居民,当然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进行计算。”李天会则针锋相对。此外,李天会认为:一审判决赔偿数额较低,肇事货车参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水支公司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按农村居民的标准来进行赔偿,李天会获得的赔偿至少比现在少5万元!”李天会的代理律师一语道出争议关键。以2006年为例,云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759元,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为3587元。在同等情况下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差额最高可达16万元。
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本报昆明11月22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