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太原11月26日电(记者谭博文)太原市检察机关建立起对轻微刑事案件的刑事和解制度,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如能积极主动的通过认罪、道歉、经济赔偿等方式,取得被害人谅解,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经确认后,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是记者日前从太原市委政法委了解到的。
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规定(试行)》于2007年10月10日实施。规定明确具备三个条件的五类案件适用于刑事和解制度。三个条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犯罪嫌疑人认罪;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双方自愿和解。五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系过失犯、初犯、偶犯的;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老年人或者在校学生的;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案件由亲友、邻里、同事或者同学间等纠纷引发的。
在刑事和解过程中,检察机关只是发挥监督作用,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后,申请检察机关予以确认,检察机关通过确认后,依法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在和解过程中,检察机关并不直接参与当事人的和解。
太原市检察机关有关负责人说,建立刑事和解制度后,司法效率得到提高,减少了诉讼程序和羁押成本,实现案件繁简分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