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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回应 东莞法院“赔钱减刑”系误解 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从轻处罚

  本报北京3月11日讯记者柴黎对于网友关注的广东省东莞市两级法院“赔钱减刑”一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邵文虹在今天做客新华网、法制网与网友在线交流时作出回应,“此事系媒体误解”。她说,对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从轻处罚。


  前一段时间,广东省东莞市两级法院在多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中,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了从轻处罚。邵文虹说,部分媒体对此做法产生了误解,将此定义为“赔钱减刑”,这种说法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

  审判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有发生。为依法及时、公正、妥善地处理这类案件,人民法院通常会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进行调解,促成被告人对被害人或其家属作出合理赔偿,这有利于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化解刑事被告人与被害人或其家属的矛盾,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邵文虹解释说,根据刑法规定,对犯罪分子判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据此,对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从轻处罚。这种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适当从轻处罚有法律依据,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但并不是所有对被害人作出赔偿的被告人,人民法院都一律给予从轻处罚。”邵文虹强调,对于那些犯罪手段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恶性案件,即使被告人愿意或已经对被害人作出实际赔偿,人民法院仍应依法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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