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故意“找碴”开除怀孕员工 法院判决恢复劳动关系
在试用期最后一天,刚怀孕的徐女士被公司以严重违纪违章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徐女士认为公司是获知她怀孕后故意“找碴”,为此双方对簿公堂。近日,杨浦区法院一审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证据不足,判决恢复双方劳动合同关系。
去年4月10日,徐女士被一家公司录用为财务部出纳,合同期限3年,试用期半年。试用期最后一天,公司通知她解除劳动合同。徐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合同关系获支持,公司遂提起诉讼。
法庭上,公司诉称,徐女士违反公司规定,两次将巨额支票交由前台通过快递寄出;多次违反劳动纪律,累计迟到30次以上。
徐女士则辩称:公司得知其怀孕后,财务部经理曾于9月20日希望她主动提出辞职,但被她拒绝。公司所称她将支票交由前台快递寄出不是事实,自己因工作需要去银行才晚到公司。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未能提供支票系徐女士交付快递的直接证据,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奖惩制度曾向公司全体员工公示,因此公司提前与徐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胡海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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