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农民依靠采砂采石维持生计 |
很多农民依靠采砂采石维持生计 |
新闻来源:《记者观察·民声》
航道养护费被重复征收的问题,在四川嘉陵江南充段已是一个普遍现象,直接影响到数千只船的生存。它所暴露的权责纷争的矛盾只能是老百姓从中受害,同时造成水运市场秩序混乱,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潜在着重大安全隐患,再次给我们敲响安全警钟
在四川嘉陵江南充段,很多农民都靠在河里采砂、采石为生。对于那些因嘉陵江渠化而失去土地的他们而言,采砂、采石几乎成了唯一的生活来源。
4月16日早上9点多,南充市蓬安县船主唐建余正准备在码头上卸沙。突然,南充市嘉陵江航道管理局蓬安段的6名工作人员赶了过来,叫唐建余交航道养护费。唐建余告诉对方称,航道养护费已经交给蓬安县航务管理处了。对方回答说,你那是白纸一张,不算数,要交到我们这里才算数。
随后,唐建余的载沙船被强制熄火,双方就此事发生激烈争吵,“差点打起来”。在唐建余的记忆里,这已是第三次与对方“交手”。
一种费用两个部门收
2007年7月,南充市嘉陵江航道管理局蓬安段发出通知,要求以后的航道养护费要交到他们那里。当时,唐建余没有太在意。“因为以前的航道养护费一直都是交到蓬安县航务管理处的。”
但后来发生的两件事让他感觉到了情况的不妙。今年3月初,唐建余到航道段办理《采沙许可证》。但被告之2008年度的航道养护费没交,不能办。双方为此发生第一次争吵,“这实际上就是搭车收费”。
唐建余说:“4月14日上午9点多,航道段的工作人员又来到我的船上,说我没有办证,不能开采。一直在船上赖到下午两点多才走,根本没办法生产。这一天就损失一两千元。”
而对于航道段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许多船主也颇有微词。据了解,在这次事件中,吴荣安、代启平、岳俊太、赵万志等船主被拉闸停电十多天,造成经济损失40余万元。
对于这些问题,南充市嘉陵江航道管理局的解释是:“因为砂石开采业主有的占了主航道,影响航道安全;有的向航道内倾倒废弃石形成暗礁,形成隐患;有的未经许可无证开采,这些做法违反了有关法规。根据《四川省水上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取责令停止作业、驶向指定地点、拆除动力装置等保障通航安全的强制措施,以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另外,“我局2007年12月就把征收航养费的法律法规、文件和通告印发到每一位船主手中,并组织开会学习,在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进行了广泛宣传,在沿江醒目地书写出了标语,前期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船主本应自觉到征收部门缴纳航养费,因为有的船主未自觉缴费,各基层执法征收人员,深入到欠费船上征收航养费,这是履职尽责,依法征收。”
据了解,“采取责令停止作业、驶向指定地点、拆除动力装置等保障通航安全的强制措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安全管理条理》赋予各级海事部门的职责。
航道养护费被重复征收的问题,在嘉陵江南充段已是一个普遍现象,直接影响到数千只船的生存。
收费权之争
航养费是全国内河航道管理和养护资金的主要来源。对于嘉陵江南充段而言,在2007年7月以前,一直都是由南充市航务管理机构收取。但后来为什么会出现另一个征收主体——南充市嘉陵江航道管理局呢?
2007年5月21日,南充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征收航道养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102号)。在这份《通知》里,可以看到收费主体发生变更的原因及过程。
《通知》称,1995年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以南非价(1995)字第298号转发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四川省水路运输管理征收和使用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川价字非(1995)164号)”。由于当时在南充市辖区内设有“南充市航务管理处”和“四川省交通厅嘉陵江航道管理处”,航道养护费由县航务管理所征收后逐级全额上缴省交通厅,由四川省交通厅统筹安排,在当时的情况下,对航道养护费的征收和使用双方均无异议。
1996年,四川省交通厅嘉陵江航道管理处下放南充市管理,后更名为南充市嘉陵江航道管理局。随着航务体制的变化,各县、市区航务所仍沿袭过去方式征收航道养护费,所收航道养护费纳入本级财政专户管理,自收自支。在航道体制下放的同时,对航道部门的有关养护和管理经费渠道也进行了确定,实行“以陆补水”的办法解决。省交通厅航务局与南充市交通局签订协议,明确“航道养护及人员经费由省交通厅每年在养路费返还分成后增加三百万元给予补助,由市交通局统筹安排(今后属国家政策性调资部份由省交通厅补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交通部、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交工发[1992]672号文件规定,各级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对航道养护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征收的航养费必须贯彻统收统支、专款专用的原则,全部用于航道的养护管理。因此,南充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通知要求,本着“谁管理、谁养护、谁征收”的原则,在南充市辖区内嘉陵江航行的船只,航道养护费由南充市嘉陵江航道管理局收取,并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同时,该文件还规定,各县、市、区航务管理机构应在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嘉陵江航道管理局及其下属征收部门由该局同意在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这意味着,该文件确定了南充市嘉陵江航道管理局的征收主体资格。
[1] [2] [下一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