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底一个阳光明媚的上午,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的钟某,将自己的劳动所得2100元寄给了案件被害人。履行了部分赔偿义务后,钟某真诚地说:“我的行为给受害人和他们的家庭造成了伤害,现在能用劳动所得做出一点赔偿,我心中的歉疚舒缓了一些!”
钟某是在2005年8月与他人发生争执,打电话纠集多名朋友,手持刀具,将冯某等4人砍成重伤或轻伤后现场被抓获的。
2006年,钟某因故意伤害罪入狱服刑改造,还被判处民事赔偿56000多元。因为当时钟某没有赔偿能力,所以这56000多元冯某等4人根本没有拿到手。入狱服刑后,因为佛山监狱开展自觉履行财产刑和民事赔偿、补偿的恢复性行刑活动,鼓励服刑人员动员亲属或利用自己劳动改造获得的劳动所得,履行民事赔偿、补偿被害人或主动缴纳罚金,钟某就从劳动所得中拿出一部分,通过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寄给了案件被害人。截至目前,他已赔偿4名被害人近10000元。
记者了解到,佛山监狱自从2005年开展恢复性行刑活动以来,像钟某这样动员亲属或利用自己劳动改造获得的劳动报酬履行民事赔偿、补偿被害人或主动缴纳罚金的服刑人员已有数百人次,金额达5000多万元。
数字显示:刑事被害人七成难获赔 与冯某等4名被害人拿到赔偿相比,更多的被害人则是十分不幸的。
2006年11月22日,在佛山市高明区,谭某因与罗某等人发生纠纷,被罗某与4名同伙殴打追砍,伤重流血倒地,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罗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4名同伙分别被判13年、12年、10年、8年有期徒刑,并判令罗某等5名被告赔偿谭某的父母31万多元。因罗某等5人全部在监狱服刑,且他们年龄均在20岁左右,经济情况不好,没有赔偿能力。而且他们的家庭十分贫穷,他们的家人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谭某父母遭遇的情况并不是什么特例,目前在我国,刑事案件的赔偿部分很大程度上不能得到执行。
据有关资料统计,2007年1至9月份,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共收到罚金执行案件421件,执行标的额为2375.9万元,到2007年12月,实际执结标的额只有67.1万元。
来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数字统计显示,该省受害当事人无法获得经济赔偿的比例高达75%,截至2006年年底,全省无法执行的刑事被害人赔偿金额达数亿元之巨。
索赔难:是刑事被害人心中难解的痛 刑事犯罪不仅侵犯了国家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也给被害人造成了损害。越是那些造成群死群伤的案件以及犯罪分子被判处重刑的案件,越是会让不少被害人从此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生活陷入严重困境。
“有损害就有赔偿”这一古老的法谚至今仍闪耀着现实的光辉。在我国,周代已有刑事损害赔偿的记载。唐律、元律及明清律中“赔铜”“备偿”“养赡费”“埋葬银”等也是这方面的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也规定受害当事人应该获得经济赔偿。但是,因为很多刑案的作案人都是年轻人,他们的经济情况不好,没有什么积蓄。尤其是很多外来流动人员,在找不到工作的情况下,往往会铤而走险犯下抢夺抢劫等罪,一旦给当事人造成伤害,他们根本拿不出赔偿金。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目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同广东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正起草拟定广东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相关文件。有关人士保守估计,广东年均需要10亿元补偿金。
广东省的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什么时候能够实施,还要耐心等待。但是,即使广东省的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能够实施,其他省份呢?那些经济落后的省份能够实施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可能性很小。从整个国家的层面上来说,索赔难,是刑事被害人心中难解的痛。
新措施:服刑者用劳动所得进行赔偿 在刑案被害人大多难获赔偿的国情下,佛山监狱尝试让服刑人员用劳动所得补偿被害人的做法,对不能获得赔偿的所有刑事案件被害人来说,不次于黎明前的曙光。
2005年,佛山监狱在全国率先开展自觉履行财产刑和民事赔偿、补偿的恢复性司法活动,鼓励服刑人员动员亲属或利用自己劳动改造获得的劳动所得,履行民事赔偿、补偿被害人或主动缴纳罚金。建立“442”劳动报酬合理使用机制,使服刑人员自觉赎罪,即40%可以用于日常开支,40%留作回归储备金,20%资助家人、补偿被害人或进行民事赔偿。服刑人员是否履行了财产刑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作为是否具有悔改表现的一项标准,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将加以核实。对于确有证据证明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应视为没有悔改表现,不予减刑、假释。
恢复性行刑是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监狱刑罚执行工作中的具体运用。这几年来,佛山监狱通过开展民事赔偿、补偿被害人、缴纳罚金、感恩忏悔等恢复性司法活动,引导、教育服刑人员通过积极的负责任的行为重新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社会的谅解,使因犯罪行为受损的社会关系得以修复、愈合和改善,消除矛盾冲突,从深层次化解社会矛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作用。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佛山监狱恢复性行刑将服刑人员的整个改造过程分为四个递进阶段:认罪、知罪、悔罪、赎罪。
认罪,这是深挖犯罪根源阶段。主要通过文化熏陶、亲情感化来促进服刑人员深刻认识自己犯罪行为产生的根源。在这一阶段里,佛山监狱开展了“六个一”文化活动,即服刑人员每周背诵一首唐诗、值班警察每周轮流给罪犯讲一个传统文化典故故事、服刑人员每周学一条名言警句、每季度举办一次文化论坛、每名服刑人员读一本有教育意义的书、每年举办一次文化经典教育节目汇报演出,并组织“亲属恳谈会”、“百母进监教子”等帮教活动。这些措施使服刑人员日常规范养成、改造自新信心、文明礼貌方面大为改观,违纪率大幅下降。
知罪,这是深刻认识罪行阶段。主要通过普及法律知识、开展法律援助和算清“三笔账”(经济损失账、亲情伤害账、社会危害账)活动,教育帮助服刑人员认清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法律责任。该监狱自2001年在全国率先成立服刑人员法律援助部以来,每个月的第二个星期五,佛山市法律援助中心都派两名律师,深入监区为服刑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据统计,80%以上的服刑人员通过现场法律咨询,认识到了自己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安心改造。
悔罪,这是深感内疚自责阶段。主要通过公开忏悔、现身说法和系统的心理辅导、矫治等措施缓解罪犯内心冲突,表达期望得到家人、被害人和社会的谅解的心愿。该监狱将每月的第二个星期日定为“忏悔日”,在这一天组织全体服刑人员开展“六个感恩”活动。从2003年开始,该监狱还与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签订了工作协议,形成了“心理矫治中心—心理辅导站—罪犯心理联络员”三级联动的帮教体系,综合运用远程网络心理咨询系统和召开现场咨询会、集体心理讲座和针对性个别心理矫治等方式,有效缓解服刑人员的内心冲突,调整认知和负面情绪。
赎罪,这是深切表达愿望阶段。主要通过创造赎罪条件、搭建赎罪平台等,教育服刑人员自愿采取偿还金钱、道歉、履行赔偿义务等形式,对被害人和社会因犯罪行为所受到的损害赔偿。该监狱与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建立了“服刑人员职业技术培训基地”,每年拿出20万元开办各类技术培训班,提高服刑人员刑释后回归社会的生存和发展能力。同时规范劳动报酬发放制度,提高劳动报酬发放比例,使服刑人员有条件赎罪。据统计,该监狱仅去年就共发放服刑人员劳动报酬379万元。此外还鼓励服刑人员通过邮寄贺卡、月饼,写道歉信等向被害人和社会真诚忏悔,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据统计,去年,监狱共有373人次寄出劳动报酬,汇出款总额达6.85万元。
佛山监狱开展恢复性行刑,在服刑人员和被害人及其亲属之间,架起了一道沟通双方的心灵之桥,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恢复被犯罪行为损害的社会关系,促进了社会和谐。同时狱内改造风气明显净化、改造秩序明显规范、改造质量明显提高。
法律界人士:佛山模式有推广价值 有法律界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刑事案件被害人索赔难不仅在广东是难题,在整个中国都是一个大难题。佛山监狱在服刑人员中推行用劳动所得赔偿被害人的做法,在全国已明显开了先河。
纳税人向国家纳了税,国家就应该保障公民的安全。现在公民受到伤害,国家就应该给予赔偿。但是,目前我国的国家赔偿被害人制度正在酝酿阶段,什么时候实施不得而知。佛山在服刑人员中推行用劳动所得赔偿被害人的做法,在国家赔偿被害人制度之外,又提供了一种可行的赔偿方法。法律专家认为,佛山监狱推行让服刑人员用劳动所得赔偿被害人的做法,在国家赔偿实施之前,提供了一种可行的赔偿方式,具有一定的推广价值。
同时,也有专家学者接受记者采访时善意指出,佛山监狱将服刑人员是否履行了财产刑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作为是否具有悔改表现的一项标准,这一做法应该严格建立在严密的制度之上,不能为那些没有悔罪意识、但是花钱买减刑者提供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