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核实正乙祠附属部分是否属文保建筑 宣武区建委发拆迁许可证 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文保大院居民告赢区建委
本报讯(记者王巍)在给一处属于市级文保单位的居民院落核发拆迁许可证后,宣武区建委被该院居民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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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今日获悉,市一中院终审判决认定,宣武区建委在没有确定该院落的文物保护价值的情况下就擅发拆迁许可证的行为违法,该许可证涉及文保院落的内容被认定无效。
2006年5月8日,宣武区建委向该区的市政管委核发包括西河沿街222号院在内的北京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周边“城中村”环境整治工程的拆迁许可证。因认为该许可证“违法”,西河沿街222号院居民郭女士将宣武区建委诉至法院。
郭女士称,该院落是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正乙祠的附属部分,已被市文物局明确为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建委将该院纳入拆迁范围予以拆迁明显违反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拆迁许可证。
建委方面表示,真正拆迁时,如果不是文物建筑的房屋,将予以拆除,而遇有文物建筑的房屋,会原址保护。
一审判决
宣武法院一审认为,宣武区建委在审查拆迁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审查拆迁范围内是否有不能或不宜拆除的房屋,以及对这些房屋采取何种措施。
居民已证明222号院已被市文物局要求保护,宣武区建委没有证据证明该院不在文物保护法保护的范围内,作出准予拆迁的决定,有悖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及《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宣武法院一审判决宣武区建委核发的拆迁许可证中涉及222号院的内容无效。
宣判后,宣武区建委提起上诉。
终审结果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宣武区建委在明知222号院可能具有保护价值,本应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征询查核,在确认该院性质后,再依法决定是否将其纳入拆迁范围。本案中,宣武区建委未尽到上述审查职责,即将该院纳入拆迁范围,与相关立法旨意不符。
市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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