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突如其来的地震,震碎了原本平静安宁的生活,这场灾难在给灾区造成巨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同时,也给灾区正常的审判工作带来了挑战———
正在进行的诉讼无法进行、案卷证据损毁个案无法开展、诉讼参与人情况变化审理复杂、被执行人死亡执行难加剧……
一系列审判中的新问题待解,人民法院该如何应对?
打官司受阻 有关专家:地震属不可抗力 将带来诉讼时效中止等法律后果
本已准备好到法院起诉,地震袭来,让一些官司难以正常进行,造成无法起诉,是否会因此超出诉讼时效?
正在为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栏目录制《灾后普法系列节目》的律师庞标6月10日告诉记者,地震属不可抗力,将带来诉讼时效中止等法律后果。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罗东川说,当事人因四川汶川大地震不可抗力不能及时主张权利的,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因抗震救灾、灾后重建而不能参加诉讼活动的,要依法延期或中止审理;延期或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及时恢复审理。
当事人找不到 最高法:应从方便受灾群众有利稳定原则出发来统筹安排
受灾群众远离家乡,在安置点生活,住所地发生了变化。就这一新问题,四川省彭州市法院出台了《领取裁判文书通知书》。
四川省彭州市法院副院长黄玉春说,为方便法庭送达,以及当庭宣判案件被告,或者原告因败诉而不到法庭领取裁判文书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出台《领取裁判文书通知书》,以书面方式告知当事人在当庭宣判后领取裁判文书的准确期间,以及未在指定的期间领取裁判文书相应的法律后果。
罗东川告诉记者,如果受灾群众被异地安置、投亲靠友的,有纠纷起诉到法院,按理说,应该向原来居住地法院起诉,可由于投亲靠友或异地安置了,在案件管辖权问题上该怎么办,最高法院要求,各高级法院应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管辖的规定,从方便受灾群众、有利稳定的原则出发来统筹安排。
执行难加剧 基层法官:被执行人死亡、失踪、伤残或成受灾群众执行积案增加
“灾后涉及执行的问题太多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谢商华通过电话和记者讲起一个颇具代表性的案子:“执行的标的物是被执行人在都江堰的一栋商住两用大楼,地震前,被执行人和多个申请人达成执行协议,以该楼抵债,变卖后就可以偿还债务了。地震中,大楼被毁,原来可以执行的案子现在变成了执行不能。”
电话采访时,彭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黄基伟告诉记者,据统计,截至5月12日,彭州法院共有执行未结案件403件,从申请人所在地看,申请人是我市重灾区七个镇的案件102件,占25.3%,被申请人是重灾区七个镇的案件189件,占47%,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均为重灾区的案件79件,占19.6%。
黄基伟说,地震可能带来被执行人死亡、失踪或伤残,以及被执行人已成为灾区群众,自身生活都靠政府救济等问题,容易出现积案增加的情况。
宣告失踪死亡案或将激增 最高法:法院要依法积极受理尽快明确身份和财产关系
在这次灾难的遇难人员中,有些尸体不能确定身份。那些下落不明的人,是死亡了,还是失踪了,抑或依然健在,一时也无从知晓。这些人的个人债务由谁承担,债权由谁行使;本人的财产归谁保管或所有;未成年的子女怎么办;配偶是否可以再婚……
“对于上述的可能性,有必要进行法律上的确认,即按照法律的途径对某人进行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北京市久隆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诗怀对记者说。他预计:汶川大地震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可能会激增。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授刘文告诉记者,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宣告失踪制度,就是一种对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是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最高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对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要依法积极受理,以便尽快明确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
罗东川解释说,原来法律对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的管辖问题规定得很明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这类案件只能由“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现在相关基层法院受到严重破坏,不能行使管辖权了,我们即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确定对此类案件可以根据情况由上级法院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此我们还专门征求了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意见。”罗东川说。
他还特别强调说:“这一规定仅限于汶川地震受灾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