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一脸慈祥的传真法师对这起官司显得从容、淡定。 |
爱国僧人打赢维权官司
电影《栖霞寺1937》背后的经济纷争
核心提示:因合拍电影产生经济纠纷,传真法师与合作方打起了官司。法院虽判决他胜诉,但此案也让不少人深思:一方面,僧人出面打官司,彰显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成效;而另一方面,拍摄资金使用的管理漏洞也暴露无遗。
⊙《法制周报》记者 周起 发自南京
一部堪与《辛德勒名单》媲美的电影,描述了一位僧人在1937年南京大屠杀期间,拯救24000余名难民的故事。
然而,《栖霞寺1937》于2005年8月13日公映后,接踵而至的却是该部电影的出品人南京玄奘寺和无相寺的住持传真法师陷入了一起诉讼。2008年6月5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原告精汇公司返还108万余元化缘资金。
出家人为何会陷入诉讼案?近日,传真法师向记者披露了他出面与合作企业打这起官司的原委。同时,电影拍摄中资金的使用管理,化缘资金的监控、被化缘人的知情权等问题,也在这起官司中暴露无遗。
化缘拍电影
在南京,40多岁的传真法师有着非同一般的知名度:他是南京玄奘寺和无相寺的住持,拥有研究生学历的他,曾因报名参加公务员考试,成为一时舆论的焦点。而在中国大陆佛教寺院首位出家的外国人“意玄”(意大利人),正是传真法师的弟子。更让传真法师名闻全国的,是他化缘拍摄了一部著名的爱国电影《栖霞寺1937》。
记者采访时,回忆起《栖霞寺1937》的拍摄,传真法师说:“这个故事在我心里酝酿了十几年:1987年,我的师傅跟我说起过这个故事。1988年,我在佛学院读书时,进一步了解掌握了相关资料。1990年,我开始进行这部电影文学剧本的创作。”
这部电影反映的是南京大屠杀期间发生的真实故事。据《栖霞山志》记载:“师目睹哀鸿,怵然心伤,与寂然监院及其从众等,在栖霞寺设难民所,广事收容,不期而至叁万余人,尽出寺储以供”。
师傅告诉他,从1937年12月13日开始,大量市民涌入栖霞寺,仅13日当天,就有500多市民陆续涌入栖霞寺寻求庇护。此后一直到1938年3月,最后一批难民被转移到国际安全区,栖霞寺前后一共庇护了24000余人,这里面既有无辜平民,也有放下武器的国民党官兵。国民党高级将领廖耀湘就是其中一位。
传真法师回忆说,为了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了却师傅的一桩心愿,他后来才有了电影文学剧本创作的想法。但是,将这部电影文学剧本搬上银幕所需的巨额资金,成为他当时面对的最大难题。
为解决资金问题,从1999年开始,传真法师每天做完早课之后,便从栖霞寺坐公交车进城,挨家挨户找政府、跑企业化缘。(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所幸的是,南京当地政府与企业家们对传真法师的做法非常赞同:江苏省委宣传部拨款100万元;南京市委、市政府拨款50万元;当地知名企业建鑫房产、三宝集团等先后捐助价值数万元至数十万元不等的实物或者款项。3年多时间里,传真法师筹到近500万元的拍摄资金。
此前,传真法师还与当地一家名为“南京精汇科技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汇公司)的企业取得了联系,准备与其联合拍摄并发行电影《栖霞寺1937》。2004年11月29日,由于双方在拍摄理念上的认同,传真法师最终与精汇公司达成了合作协议,双方于2005年7月8日签订合同,约定共同投资800万元,其中,传真法师负责筹集资金480万元,精汇公司则负责出资320万元。
于是,为了筹集资金,就出现了上文中传真法师挨家挨户化缘的一幕。
拍摄资金筹集后,精汇公司依照约定开始于2004年12月31日拍摄电影。而这时,传真法师没有忘记捐助人对他的信任,他认为,“钱虽不是我的,但是我要承担对资金监控的责任”。 传真法师向记者出示的与精汇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书中显示:超过10000元的支出,必须报甲方(指传真法师)认可后方能执行。
发行陷困境
2005年8月13日,成功拍摄完毕的《栖霞寺1937》在南京首次隆重公映,受到了广泛好评。
而此前的2005年6月,《栖霞寺1937》参加了上海举办的第八届上海国际电影节。同时,国家广电总局将影片列入全国纪念抗战胜利60周年重点播出的影片,并被国家电影总局推荐参评当年的戛纳电影节。
但是,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却让传真法师无法理解:《栖霞寺1937》公映后,合作方在发行推广上遭遇了挫折,甚至与某著名电视台的协议被搁浅。同时,电影2005年在北京首映后,直到2007年才进院线,而总共放映的场次不超过50场。
一部这么好的电影为什么会陷入发行困境?传真法师感受到了资金缺乏带来的压力。
“本来,我作为出家人拍摄电影,为的是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也是想了却师傅的一桩心愿,根本没有想过赚钱。但是,没想到在发行环节上存在资金缺乏的问题。”传真法师这时才意识到,精汇公司负责人并没有履行有关支出须经他认可的协议。
传真法师找到精汇公司了解情况,结果被告知,“800万元的拍摄资金已全部用光,精汇公司还贴了不少钱,证明拍摄该片是亏损的”。传真法师当即意识到资金链出了问题,因为他先后与国家电影局的两位副局长谈及此事时,对方称,根据经验,拍摄该部电影的成本应当只在400万元左右。
惊现资金黑洞
意识到资金出问题后,传真法师马上向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反映了此事。考虑到影片拍摄有政府的资金支持,2005年10月8日,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委托南京正则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影片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
正则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于2006年6月19日出示的审计报告,显示了六大问题:
第一是关于精汇公司的出资情况:精汇公司货币资金出资157万余元中,有140万元是用八笔现金存入银行的。但是,在存入银行的当日或前几日,在摄制组账上有八笔相等金额的提现。因此,无法消除下列疑虑:乙方(精汇公司)是否从财务提款缴入作为出资,还是出资之后立即抽逃出资?如上述疑虑成为现实,则无法确认乙方(精汇公司)的出资行为。
第二是140万元的服装费列支疑点重重,该笔费用汇款单上的收款人为济南市天桥区群星包装箱厂,提供的发票却是一位名叫“孙奇”的个人。更为重要的是,这些服装使用完毕后,却不能提供实物盘点,工作人员称服装是租来的,用完后已归还;而摄制组负责人则解释,部分服装赠送给了主要演员。另外,多数服装被群众演员穿走或损坏,故服装实物已不存在。由于疑点的存在,无法确认该费用是否真实。
第三是管理费用中列支剧组326.70万元的摄制费,这笔费用只有收据和协议书,却没有提供发票,而且该费用支付方式基本为现金支出。《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现金使用范围“结算起点为一千元”,而且依照规定,摄制费应当取得发票;还有43万余元的劳务费只有个人所写的收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等。
同时,在精汇公司出具的关于140万元服装费的票据中,有一张编号为“鲁国完0636741”的增值税完税凭证原件。一位彭姓会计师告诉《法制周报》记者,稍懂会计的人都会知道,完税凭证应当由卖方持有,出现在买方的账簿中,这是不正常的现象。
僧人打官司
针对资金黑洞骤现、发行费用缺失现象,传真法师决定付诸法律。从2007年4月开始,他将精汇公司先后告上南京市鼓楼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离奇的官司:诉讼一方当事人是僧人,而僧人提起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化缘所得费用的正常使用。
“有人这样问:我是出家人,为什么要打官司?我打官司是为被化缘人讨要知情权。”传真法师表示,化缘所得的资金,同样需要得到监控,他也希望给被化缘人一个交代。传真法师担心,由于剧组的临时性,一旦撤销,可能导致资金黑洞无法弥补,因为有关剧组拍摄资金使用的制度目前还处于空白状态。
而精汇公司负责人张瑞平向《法制周报》记者表示,不认可正则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对于劳务费只有收条没有发票的疑问,张瑞平认为,这是由于电影摄制的特殊性所决定的,要让群众演员、甚至包括导演拿钱都开发票,不大现实。张瑞平还对电影拍摄期间传真法师要求对支出签字提出了质疑,因为剧组在辛辛苦苦拍摄电影时,传真法师很少到拍摄现场,一些费用开支根本无法让他签字。张瑞平还说,每一笔支出虽然没有他的签字,但都打过电话给传真法师,请他确认。张瑞平说,电影开拍后资金出现缺口,他四处筹钱,分别把筹来的钱打入摄制组的账户,但筹来的钱有时候根本就不够一天的拍摄费用,这才有了刚存又取、取了又存的情况。
2008年6月5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原告要求返还投资余额的主张成立,对于审计中发现的5项存疑费用支出,法院经对有关证据的审查及走访调查,确认不能认定为支出的费用共有181万余元,加之审计报告中的收支余额66500多元,根据双方投资比例,被告应返还原告108万余元。
但是对于这一结果,张瑞平6月16日向记者表示,对于争议的核心即服务费用问题,法院在一审前没有调查真正的当事人,“电影不是由演员光着屁股拍出来的”;而对于拍摄电影的余额,张瑞平认为也不存在,拍摄电影后已经没有余额,因此他已经于6月16日提起了上诉。张瑞平表示,他“还在准备材料,披露事件背后的一些深层内幕,但是目前还不便向记者透露”。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传真法师也已经要求律师提起上诉。传真法师表示,除了法院认定的服装费用等181万余元不能确定为开支外,其余审计报告中的列项同样不能认定为开支。
双方纠纷发生后,南京当地有10余名律师纷纷伸出援助之手,表示愿意免费为传真法师提供法律帮助,以形成一个阵容强大的律师团。传真法师感慨地说:“僧人出面打官司,僧人都能打官司,这彰显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成效啊。”
专家视点
用制度监控拍摄资金的使用
据记者了解,电影在拍摄过程中发生经济纠纷,《栖霞寺1937》并非第一部。2003年,因导演姜文和投资人陈逸飞之间产生经济纠纷,影片《理发师》一度停拍。而作为出家人的一场诉讼,再次引发了对电影拍摄组资金监管的质疑:谁来监管电影摄制组的资金?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北京汉龙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张康林认为,这个问题由剧组的特殊性带来的。剧组是一个临时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而拍摄电影的设备、群众演员甚至可能包括主要演员,都是临时雇来的。而钱怎么花,却只有制片人说了算。此案中,投资方传真法师并不是电影界的内行人士,等花费超过预算之后,再回过头来对开支进行审核,纠纷便必然发生。但是,可以肯定的是,拍摄资金的使用人必须对资金负责,依照协议负有告知和请求批准的义务,并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否则,资金使用人应当承担责任。
张康林还认为,虽然我国有《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等规章制度,但这只限于事后监督,却没有一部专门的电影法来规范这个问题,发生纠纷后,现有的法律有时候也很难适用。他认为,传真法师的担心是存在的,我国有必要建立一种制度,在电影拍摄过程中,必须聘用专业的但又相对独立的第三方来监控拍摄资金的使用,这样可以规避很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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