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大法学院的3位教授收到了北京市发改委和市交通委对《公开首都机场高速路收费信息的申请》的答复———据6月25日《中国青年报》报道,答复中只明确回答了机场高速的投资总额及4年来的通行费收入,未对“贷款总额和收费资金去向”这一核心问题给予直接答复。
此外,首发公司至今未给予任何回复。对此,教授们表示将和有关部门进一步协商,不排除采取相关法律手段。另据最新消息,首发公司已表示愿意与3位教授进行沟通。
避重就轻,避实就虚,这种选择性答复看起来颇为“高明”———既答复了申请人,避免遗人口实,又无关痛痒,不伤筋动骨。值得警惕的是,这种选择性答复在现实中并非孤例。比如,湖南湘潭大学法学院倪洪涛等6位法学博士,要求湘潭市政府公开湘潭市四座大桥收费信息,在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后,其中5位博士起诉了湘潭市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让人充满期许,被称做“阳光法案”。按此条例规定,政府部门应该主动公开相关信息,若不然,公众可提出申请,要求政府公开信息。
有报道说,首发公司曾表示,他们不是政府机关,信息公开和他们没有关系。而教授们认为,不能狭义地理解《政府信息条例》中“政府”的涵义,《条例》明确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
那么,相关部门为何会避重就轻、选择性公开信息呢?笔者认为不外乎三点原因。
其一,条例可操作性有待加强,细节有待具体化,这给一些单位拒绝公开核心信息留下一定盲区。其二,一些部门担心一旦信息公开,可能引出不少“麻烦”。比如,一些部门在资金征收和使用上习惯于隐秘化,一向对外界讳莫如深。其三,一些人动辄拿敏感问题、个人隐私或国家秘密作挡箭牌。当不想公开信息时,明推暗阻,寻找种种借口,不予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基本理念是“以公开为惯例、以不公开为特例”。相关部门和人员必须尽快适应在信息公开中生存、在舆论监督中生存的态势。
面对选择性公开现象,一方面申请人不能轻易偃旗息鼓,要穷追不舍;另一方面相关部门要在进一步细化应公开条款的同时,对那些敷衍塞责、拒不公开信息的部门和人员,给予应有的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