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不仅是法律赋予工会的权利,也是法定的义务。对此,必须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而缺乏登记意识的背后,是法律意识不够
实施了11个年头的《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由于种种原因实际效果并不乐观———本报6月23日的一则报道,反映了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的现状。
据报道,中华全国总工会1997年即下发《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然而截至2007年底,全国取得工会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为47.3万个,仅占基层工会数的31%;其中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基层工会23.1万个,仅为基层工会法人的49%。
报道说,针对这一实际,全总就当前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日前正式下发。
法人资格直接关系到社会团体民事主体地位的确立。对基层工会来说,依法取得法人登记资格是法律对工会组织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地位的保障,也是工会依法维权的法律根基。实践也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不仅保障了基层工会在民事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而且直接关系到工会独立账户的设立和工会资产的保全,对维护基层工会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报道还说,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滞后的原因在于,“多数基层工会认识模糊,认为没必要进行法人登记,缺乏登记意识;地方工会人力财力缺乏,督促力度不够;有的地方登记收费较高,对基层工会的积极性产生一定的影响”。
进行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不仅是法律赋予工会的权利,也是法定的义务。对此,必须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工会法》第十四条明文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可见,缺乏登记意识的背后,是法律意识不够。
在依法维权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核心要素的今天,重视并做好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势在必行。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法律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日益举足轻重。能否做到依法维护,不仅关乎工会自身合法权益的保障和实现,而且关乎工会职能的履行。
去年实施的《物权法》规定:“社会团体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这实际上为工会资产撑起了一把保护伞。但是,如果基层工会没有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就不能开设独立账户,难以依法拥有动产和不动产,而且一旦遭遇资产受侵,也难以得到《物权法》的有力保护。而工会资产得不到有效管理和保护,受损害的绝不只是工会组织自身,还将影响到工会工作的开展。
可以说,全总“对症下药”地修订《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并明确提出“到2008年底,符合条件的基层工会法人登记率要达到80%,2009年实现普遍登记的要求”,不失为一次切实强化各级工会法律意识的动员。
如果这一动员能够内化为各级工会组织的自觉意识,如果各级工会组织能够从法人资格登记中悟出更多依法维权的道理,其积极意义将超越又有多少基层工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这一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