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以来,流行的法律定义基本上都是实证主义的,诸如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法律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律是社会控制的工具等。这些实证主义法律观,是对法律价值论的一种否定。伴随着工业革命和功利主义的成长,法律的伦理动力和宗教动力逐渐亦被人们所遗忘。
20世纪前20年,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先后出版了一系列比较宗教社会学的著作,其中包含了迄今仍然震撼着思想界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印度教与佛教》和《古犹太教》。
以西方文化为中心,韦伯教授从经济社会史的角度阐释了宗教伦理对于社会的影响,解释了西方社会进入现代社会的精神原动力。就法律文化而言,我们可以从他的“惟有新教伦理才能够产生资本主义”全新命题推演出这样的法律命题:惟有西方社会特有的社会经济结构才能够发展出西方的法治社会,或者,法治是西方社会特有的现象。
宗教不仅仅是一种信仰,也是人类行为的一种内在向导。人依据自己的信仰去行动,即信仰转化为行动,必定会对社会本身产生特定作用。韦伯对世界上的宗教进行了分类,标准是出世与入世、禁欲与神秘,于是宗教有了四种典型形态:出世的神秘主义,比如佛教,入世的神秘主义,比如中国的儒教(家),出世的禁欲主义,比如天主教,入世的禁欲主义,比如新教,也就是现在所谓狭义的基督教。
他细致地区分了天主教与基督教的差异性,他形象地比喻说,出世的天主教“好睡”,隐藏在教堂里冥思苦想,入世的基督教“好吃”,吃饱了就去干活、发财致富以实现上帝对自己的期望。于是,新教徒是勤劳的,勤劳使他们依靠自己的劳动创造出财富;新教徒是节俭的,他们省下每一元钱用于新的投资以获得更多的财富;新教徒是守纪律的,惟有分工协作才可以成就伟业;新教徒是热情的,他把上帝的召唤当作是他生活的信条。正是在这样的前提之下,西方社会进入了现代社会。
20世纪80年代,一群美国学者接受了韦伯的社会学,用他的研究方法探讨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探讨法律现代化问题。专门论及宗教对法律之作用的学者,最为典型的是前哈佛大学法学院的昂格尔教授。他认为,西方社会进入现代化并形成一个法律秩序的法治状态,有两个基本的前提,一是利益集团的多元化,二是自然法之理想。就后者而言,即与是否存在着某种特质的宗教相关联。
按照其推理,基督教有着法律现代化所具备的所有内在要素:理想的高级法观念直接导向理想的法治社会,宗教的平等转化为法律的平等;古代中国社会则没这么幸运。法律的公共性、实在性、普遍性和自治性的统一,才可以造就法治的社会。前两者为东西方社会所共有,后两者只出现在西方社会,并与西方基督教宗教密切相关。因此,法治社会的出现是一个极其罕见的西方现象。昂格尔的理论是韦伯理论进一步提炼的简要版本,他所研究的西方现代化法治并没有超越韦伯的研究边界。
1985年,美国的伯尔曼出版了《法律与革命》,将其研究的重心放到了西方社会的12至13世纪,认定西方法律传统起源于教会革命,明确提出西方的法律科学实际上就是世俗的神学。他并不赞同韦伯的理论和昂格尔的理论,甚至在他的著作中还批判了他们的理论,但是纵览他的著作,伯尔曼的理论无不显现韦伯和昂格尔的影子。也许是法律历史学家和社会学家无法跳出自己研究眼光和范围的局限,于是永远不可能避开基督教对西方社会的影响。
在他看来,西方12至13世纪教会法、庄园法、封建法、罗马法、王室法、商法和城市法相互竞争相互借鉴才导致了西方法律科学的繁荣,导致了相互妥协而达成法律至高无上的共识。不同的是,他不再把基督教的力量当作是西方走向现代化和法治的最重要因素,他强调世俗法律与教会法的分离和冲突才是西方法律传统形成的主要原因。尽管如此,他还是强调西方法律传统中的基督教因素,给韦伯和昂格尔的理论注入了丰富和细节的历史脚注。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