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 法院要做好企业法人退市“清道夫”
本报北京8月24日电 (记者刘晓鹏)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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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司法解释,以最高人民法院对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请示的批复形式公布。该批复明确,债务人能否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等相关材料,并不影响对债权人申请的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说,人民法院作为企业法人退市中的“清道夫”,对于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植物人公司”,可以也有必要通过司法程序终止其法人资格,彻底清理法人市场中的“垃圾”。
按照这一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受理上述破产案件后,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指定管理人追收债务人财产;经依法清算,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两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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