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不幸遇车祸身亡,而女婿在事故中被认定承担次要责任。为索要赔偿款,岳父岳母将女婿虞某和负主要责任的另一肇事者徐某一起告上了法庭。近日,广德县法院一审判决虞某赔偿两原告30568.80元,徐某赔偿两原告45853.20元。
2006年10月3日18时40分,徐某驾驶农用运输三轮车,虞某驾驶的客车反道停车堵住其行驶路线,徐某驾车从右侧非机动车道上绕行时,将站在非机动车道上的程某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虞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死者程某不负事故责任。
2006年10月19日,经交警队调解,达成了一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确定两被告应赔偿款共计163241元。其中由徐某承担60%,即97944.60元,由虞某承担40%,即65296.40元。后两原告以两被告未赔付应得赔偿款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给付76422元。
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作为道路交通事故的共同侵权人,应当对造成程某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该起事故损害调解协议是原、被告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调解书的效力予以确认,两被告应当按照该调解书上确定的各项赔偿项目进行赔偿。两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参照死者程某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人数比例份额予以支持。两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系调解协议上明确给付两原告,故对两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也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张军 崔建红 汪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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