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10月30日,姚金兰在庭审之后。本报记者 朱翊 摄 |
图为10月30日,姚金兰在庭审之后。 本报记者 朱翊 摄 |
乌鲁木齐女士讼讨生存发展权 国内首例
亚心网iyaxin.com讯(本网记者 徐娜)面对以“生存权发展权受到侵犯”而提出的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将如何裁量?30日上午11点,乌鲁木齐市市民姚金兰及15岁的儿子小明(化名),以生存权、发展权受到侵害为由,起诉乌市安居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的民事案件,在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开庭,姚金兰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
2003年至2007年,家住乌鲁木齐市南湖二期的姚金兰因与物业公司的纠纷拒绝缴纳电费,之后姚金兰家在长达4年的时间里未正常通电,一家三口每晚点蜡烛照明,无法正常使用家用电器。
“为什么别的孩子可以回家后在电灯下写作业,而我只能在蜡烛下写?为什么别的孩子可以在家看电视、上网、玩电脑游戏,我只能去别人家看电视、借别人的电脑用?”姚金兰当庭递交的一份证据,是他15岁的儿子小明写的一段“心里话”。
姚金兰的代理律师张元欣表示,2007年6月1日实施的《中国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是我国第一次将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写入具体的一部法律条文中。” “这也是本案原告提出诉讼的重要根据。
一个家庭用电的权利受到侵害,就是侵害了‘生存权’‘发展权’。” 昨日,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庭审后,该案进入合议庭评议阶段,暂时休庭。该案审判长王新钢认为,目前,关于我国公民生存权、发展权的司法救济制度还有待建立,如果此案的审判能对这项制度的建立起到推动作用,将是最大的社会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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