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长期以来偏重于监督和纠正司法机关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而对群众反映的政府部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违法失职问题,检察机关实际履行的只是一个"收发室"的作用。但是,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一改以往在控告和申诉工作中的传统职能,主动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让“收发室”变成“工作室”,解决了一大批群众信访案件,对维护社会的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近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对触犯刑律的行政执法行为,检察机关可以立案侦查起诉,但目前暴露出的许多行政执法行为虽然涉嫌违法但却并没有达到立案起诉的标准,对此,检察机关的监督还有威慑力吗?即使监督了但行政执法部门不予改正又该怎么办?记者经过采访发现,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的做法消除了这些疑问。
检察院介入监督信访案大幅增加 “当前群众信访案件中,虽然有许多是反映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但更多的是反映某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正确行使职权,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行为。”珠海市检察院检察长金波告诉记者,群众基于对法律监督机关的充分信任而来此寻求法律救济,要求检察院介入监督的信访案件随之大幅度增加。
经过调研发现,对群众反映的一些行政违法失职问题,检察机关通常采取“问题涉及哪个部门,就移交给哪个部门自行处理、改正”的处理方式。
“实际上,这些投诉移交出去后,由于处理问题的部门本身就是发生问题的部门,因此一些投诉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和处理,群众对此意见很大。”金波对记者说,“小信访得不到妥善解决就有可以酿成大问题,甚至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因此,我们认为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和制约,防止和纠正行政违法失职行为,是从源头上解决、减少信访案件发生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措施。”
从2005年起,珠海市检察院开始逐步改变对群众信访反映的行政违法失职问题的处理方式,加大了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和制约。经过多年的摸索和实践,该院已经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机制。
四管齐下创新工作机制 记者了解到,珠海市检察院改变以往的处理方式,收到此类投诉后不再移交给有关问题涉及部门自行处理,而是由检察院控告部门进行调查,视情况进行处理
同时,珠海市检察院创新出“法制教育、检察建议、纠正违法和移送查处”四管齐下的法律监督程序。
对一般违法行为以法制教育为主,促使行政执法人员树立依法行政和严格自律的观念;对情节较轻的提出要求改正的检察建议,并注意跟踪督促直至落实;对损害公民合法权益情节较重的违法失职行为,发出纠正违法的通知书;对构成职务犯罪的移送侦查部门立案侦查。这种力度递进的法律监督方式构成了完整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对于监督纠正违法失职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前不久某化工公司将未处理的有害污水直接排入生活污水渠,进而进入了我们的养殖围内,造成河道、养殖围内水质严重污染,大量鱼、虾、蟹死亡,给养殖户们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失。”“附近居民、养殖户多次向环保部门反映,均未引起重视,排污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珠海市的水产养殖户谭某对记者说。
20多名养殖户上访到了当地的检察院,请求检察机关出面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经实地调查确认举报属实,向环保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环保部门即向有关单位发出了治理通知书,责令排污企业建立和完善污水处理设施。
由被动监督变为“主动出击” 记者采访中发现,随着监督工作的深入,该院整合监督资源,主动与有关部门建立了联系协作关系,使检察机关的监督效能得到有效提升:办案中发现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因执法行为侵权而引发群众信访的,其性质较为恶劣,或者检察机关介入监督后“屡教不改”的,即向珠海市纪检监察机关发出《纪律处分意见书》,依纪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珠海市检察院从最初的被动监督变为现在的“主动出击”,从只对反映到检察机关的群众信访案件进行监督,发展到不仅与市人大、市政府的信访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制度,进一步完善了信息交流反馈机制,还与新闻单位建立信息通报和跟踪调查制度,通过上述部门将群众反映到他们那里的涉及违法行政的问题反馈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根据这些反馈的线索主动介入监督,从而扩大了监督的范围。
记者了解到,珠海市检察院加强与工商、税务、规划、城管、渔政、环保、海关、审计、劳教、卫生、烟草专卖、检疫检验、国土资源等30余个与群众利益紧密相关的行政部门的联系,在这些部门的充分理解、支持和配合下,帮助群众解决了大量诉求问题,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和纠纷。
对此,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郑红表示,珠海市检察院的做法不仅促进了严格执法和依法行政,进一步缓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自身的控告检察工作也得到了深入发展,这种做法的社会作用非常好,经过调研后将在全省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