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郑州11月23日电(记者李钧德)受雇上房拆石棉瓦棚时,脚下打滑摔到了地上,导致颈部脊髓损伤,雇主却拒绝赔偿。21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雇主陈某赔偿原告王伟各种费用共计14770.5元。
2007年11月13日,陈某开办的瓜子厂要搬迁,王伟和靳某等人帮其拆石棉瓦房。由于石棉瓦被雨打得糟烂,王伟脚一滑,摔到地上,致头面部出血、门牙掉了两颗、上肢麻木等。王伟于次日入住医院治疗,大夫诊断为颈部脊髓损伤。住院期间,陈某除支付1200元外,对其他费用未予赔偿。王伟将陈某和靳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费用共计23109元。
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王伟受雇于被告陈某并在从事陈某家的瓜子厂搬迁过程中受伤,陈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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